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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7-118848 发布日期 2017-12-01 17:32
    来源
    内容概述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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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事项描述】 
      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申报期限为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二)条件报送资料
      1.法人企业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应提供

      2. 被合并企业,应提供

      3. 被分立企业,应提供

      【基本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温馨提示】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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