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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大气环境质量,应急预案
    索引号 719776475/2017-005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0日
    文号 安政函〔2017〕275号 公开日期: 2017-12-22 17:56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办函〔2014〕142号)从即日起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重点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天气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编制思路和预案体系
      1.4.1编制思路
      《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保障,是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的指导性预案。按照统一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统一重污染启动与解除标准、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的基本要求,对《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安政办函〔2014〕142号)进行修订。
      1.4.2预案体系
      《预案》为《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下级预案包括各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监控全市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贯彻落实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
      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息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双创办)、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办、市无线电管理处、市供电局、地电安康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筹建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和监测预报预警组,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对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和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2.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制定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督导和协调市内报纸、广播电视台、重点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发布工作,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宣传;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市发改委: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天然气公司、电力部门做好气、电保障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方案;探索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教室安装新风或空气净化系统。
      市科技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市工信局:督导水泥、化工、建材等重点排污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市监察局: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等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督导露天矿山、砖瓦窑等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会同有关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
      市住建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市政工程项目扬尘控制预案,配合发改部门做好天然气保障工作。
      市规划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工地扬尘控制预案,并对各建筑工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管局(双创办):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中心城市规划区以内道路扬尘控制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落实增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公交车保障响应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市农业局: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并督促做好污染减排应对等工作。
      市商务局:保障全市油品供应,对成品油流通和存储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门诊监管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煤炭生产加工环节和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燃油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配合市环保局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
      市食药监局: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和预报,联合环保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案;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供电局: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电力调度预案;配合发改部门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处:督导和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收集和汇总各县区预警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等向公众发布预警、响应措施等信息。

      市应急办:负责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和跨县区、跨部门应急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等信息。


    3监测和预报
      3.1监测
      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应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
      3.2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建设
      市县(区)两级环保、气象部门应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预测精准度;参考省上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测结果,依据本地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测结果进行综合预测。
      3.3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环保、气象等部门应启动会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开展会商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应开展1次会商预测,红色预警期间,每日应开展2次以上会商预测,会商结果及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


      4预警与响应
      4.1重点污染控制分区
      根据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历史数据及城市地理位置,将我市汉滨区、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旅游示范区划定为重点污染控制区。
      4.2重点污染控制区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在重污染天气出现时,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将重点污染控制区作为整体,实施统一的区域大气环境应急响应措施,进行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统筹协调、联防联控,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和均衡控制,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快速、全面改善。
      4.3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4预警与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解除
      4.4.1预警与应急响应启动
      当环保、气象部门会商预测我市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提出会商意见,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红色预警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若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
      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实际,组织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当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响应信息还应抄送其他县区。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控制区红色预警级别时,汉滨区、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旅游示范区应同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4.2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部门、环保部门提供的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和会商结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进行分析评估。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采取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不到本级及下一级预警条件,预测将持续24小时以上时,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可采取降级措施(每次至少降低两级执行,即红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降级为蓝色预警),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发布预警降级信息,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经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可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应急响应措施随之自动终止。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发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各县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由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为Ⅱ级或Ⅰ级时,应急响应信息须同时抄送其他县区。
      重点污染控制区Ⅰ级响应的调整或解除,由汉滨区、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旅游示范区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信息进行实施。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市委、市政府。
      4.4.3应急响应等级调整与解除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4.5应急响应
      4.5.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分别对应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各县区应急响应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市级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时,由汉滨区、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旅游示范区同时启动Ⅰ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并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5.2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4.5.2.1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各县区应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以尽可能降低污染程度为目标,在减少对社会,尤其是对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针对性原则。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各县区应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针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
      有效性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可操作原则。应急减排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可考核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部门,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以便监督管理。
      4.5.2.2减排比例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三种主要大气污染源(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工业源和移动源总排放量的10%、15%和20%以上。各县区根据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蓝色预警级别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三种主要大气污染源(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总量排放的5%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工业源和移动源总排放量的5%以上。
      各县区可根据本辖区污染特征和情况调查参照执行,适当调整各项污染物减排比例。鼓励在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采取行业性错峰生产,对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
      4.5.2.3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开展减排基数核算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基数核算包括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1.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方法。
      参考《关于开展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2017〕26号)要求,建立应急减排清单,明确排污信息。基础排放量核算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包括工业源、产业集群、采暖锅炉、民用散煤、其他民用源、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等。
      2.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基数核算主要针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3种主要大气污染源进行。
      3.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120天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优先按照各县区分季节的细颗粒物(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4.5.2.4主要减排措施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化工、水泥、燃煤锅炉、砖瓦窑、工业窑炉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主要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1.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可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降低排放限值,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鼓励优先选择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禁限行柴油车的措施。
      3.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交通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交通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严格控制散煤燃烧等实现。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对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日常措施,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4.其他源减排措施
      针对其他大气污染源,如生物质燃烧源、农业源等,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其排放清单的调查和编制工作,进而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5.应急减排措施编制
      各县区排查本辖区内各类污染源(主要针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建立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1)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编制要求
      各县区按照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要求,填报本辖区内最近一年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项目清单。工业源项目清单需要填报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减排量,禁止将长期停产企业、虚假企业纳入清单。移动源项目清单要包括过境车辆在内的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管控措施,有条件的城市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要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及减排量等信息。现阶段按照实际情况,尽量填报,之后每年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和更新排放清单,并同步更新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2)各县区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各县区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组织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各县区要建立预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本辖区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3)企业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企业按照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原则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案可参考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中对工业污染源的具体要求进行制定,做到“一厂一策”。预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同时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上述要求。
      4.5.3应急响应措施
      4.5.3.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
      4.5.3.2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各县区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
      (3)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4.5.3.3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在适当情况下可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
      (2)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2次/日。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重型柴油车、国I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除特种车辆外,限行区域内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实际,适时启动机动车限行措施,每日7:00—20:00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的机动车,并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5)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4.5.3.4 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3)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诊疗保障;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大气污染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5)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部分公共交通(公交车)免费或者优惠补贴政策。
      (6)从严查处市区内烟花、爆竹等燃放行为。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在适当情况下可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
      (2)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3次/日。
      (4)各县区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可采取严格的机动车(含临时车牌车辆)禁限行措施。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各县区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实际,除特种车辆外,适时启动机动车单双号(单双号以机动车车牌尾号为准,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措施,限行时间为每日7:00—20:00,并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5)加大电力调度力度,扩大峰谷电价实施范围。
      (6)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7)根据气象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干预天气作业等措施。
      (8)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4.6后期评估

      Ⅱ级和I级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急响应涉及的县区应对采取的减排措施和污染物排放量、重污染成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进行总结分析,对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报告要及时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各县区要适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进行修订,对具体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信息公开
      5.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新闻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6监督检查
      6.1应急监督检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执行不力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各县区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市监察局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依法从严处罚。
      6.2公众监督

      各县区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等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信息宣传等机制,研究筹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7.2制度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3经费保障
    各县(区)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7.4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5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县(区)要持续做好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精准度。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应急指挥机构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区域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各县(区)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案报备

      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将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安康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10附录
      名词解释:
      1.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特种车辆:(1)纯电动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公文PDF原文:安政函〔2017〕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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