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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纲要的通知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7-005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7日
    文号 安政发〔2017〕44号 公开日期: 2017-12-29 15:11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纲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安康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安康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纲要 

     

      为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快残疾人脱贫攻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进程,依据《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33号)《陕西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陕政发[2017]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编制背景
      “十二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不断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逐步缩小,残疾人事业步入了新时代。
      我市共有各类残疾人24.1万人,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14.2万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数5.4万人。当前,我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落实力度还不够,社会各界关心残疾人的社会氛围还不浓厚,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扶贫、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方面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与残疾人现实需求差距较大;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残疾人仍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困难群体,需要社会各界格外关注、格外关心。“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必须优先补上残疾人事业的短板,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让残疾人和全市人民一道同步够格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省决策部署,围绕“四个全面”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把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点任务,聚焦农村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健全权益保障制度和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不断改善残疾人民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纳入大局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既要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又要鼓励扶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升和优化残疾人服务供给,满足多层次需求。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一般性制度安排保障残疾人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又要通过专门性制度安排给予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困难。

      坚持把握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既要注重加大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力度,改善城乡贫困残疾人的生存生活状况,提高重度残疾人的康复和保障水平,又要统筹不同类别、不同地区残疾人的需求,分类指导,共同推进。

      坚持注重当前与关注长远相结合。既要解决好当前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提升残疾人整体素质,激发内在发展潜力,为残疾人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城乡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网络覆盖城乡,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普遍享有社会保险、义务教育、康复、托养、辅助器具适配等公共服务。残疾人平等权益得到更好保障,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深入,融合发展持续推进。
      三、主要任务措施
      (一)提高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1.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低保救助水平。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并可根据残疾人家庭情况适当延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基本生活陷入困境,而其他社会救助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2.促进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提高残疾人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相关商业保险。
      3.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补贴制度。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适时调整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县区可对贫困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落实已出台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支出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实施盲人、聋人信息消费支持政策,落实残疾人乘坐市内公交免费政策,城市公园、旅游景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4.加强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行动计划,到2020年底,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比例达到80%以上。落实贫困残疾人就医四重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给予医疗救助。
      5.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享受各类住房保障政策。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优先纳入保障对象。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采取易地扶贫搬迁解决基本住房,人均建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对特别困难家庭实行免费“交钥匙”工程解决基本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符合易地搬迁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搬迁,落实搬迁补贴政策,到2020年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6.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进一步完善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现与儿童、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日间照料和居家服务发展。依托城镇社区、农村互助幸福院和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发展公益性、专业化残疾人养老社会服务组织,为残疾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二)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精准脱贫
      1.健全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将贫困残疾人作为脱贫攻坚的难点,予以重点帮扶。抓好贫困残疾人的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在实施易地搬迁脱贫、产业就业脱贫、教育脱贫、生态保护脱贫、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等项目中,针对残疾人制定专门措施,促进脱贫增收。将残疾人减贫成效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严格落实年度脱贫攻坚逐级核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全力做好残疾人脱贫攻坚示范市创建工作,充分发挥残疾人脱贫攻坚示范县、镇、园区、村作用,探索代表性强、路径清晰的脱贫工作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进行示范推广。
      2.依托产业发展带动残疾人增收。在制订实施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扶贫项目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创业。发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产业精准扶贫项目的综合优势,引导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带动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经营。光伏扶贫、旅游扶贫等定点扶贫项目中优先吸纳有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农村贫困残疾人增收。
      3.推动残疾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县级在统筹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中,财政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要优先配发给残疾人贫困户。优先保障满足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降低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准入条件,提高优惠补贴幅度。结合农村残疾人“阳光扶贫基地”建设和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
      4.全面开展结对帮扶。实施各级残联组织班子成员和干部一对一结对帮扶残疾人脱贫行动,实施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驻村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要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帮扶对象,选好配强帮扶单位责任人。鼓励企业与扶贫基金、扶贫协会、助残组织等合作开展助残脱贫项目。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积极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开展“帮、包、带、扶”等活动。
      5.积极培育先进典型。结合以“诚、孝、俭、勤、和”为核心内涵的新民风建设,采取各种有效途径,扶智扶志,增强残疾人脱贫信心。树立一批残疾人自强不息脱贫攻坚典型,激发贫困残疾人和贫困人口脱贫信心。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在各级新闻媒体刊发残疾人自强不息事迹,适时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着力营造助力残疾人脱贫的社会氛围。

      (三)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1.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对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空编招聘时,应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规定。
      2.推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比例达到50%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县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必须为税务机关评定的A及或B级。对于被税务机关评定为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
      鼓励残疾人个人创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照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搭建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者服务目录。持续开展“千企万人就业行动”,支持盲人按摩行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发展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搭建残疾人文化产品交流平台。
      3.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符合条件并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可优先享受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等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设、认定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支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其他形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力争到2019年每个县(区)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纳入就业援助计划的残疾人或家庭,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4.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保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部门间和区域内残疾人就业、创业信息互联互通。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为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加强残疾人教育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单位之间的衔接服务,推进残疾人就业见习、实习。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员队伍建设并发挥作用。定期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消除影响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纳入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逐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县级康复中心、骨干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开展康复中心专业化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现病情会诊、康复服务、业务建设远程指导。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提供康复评估、训练、心理疏导等多种服务。依托专业康复机构,培训和指导残疾人家属开展家庭康复训练。落实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加强对康复管理人员和康复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服务技能。充分发挥其对各级康复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2.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逐步建立满足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的政策保障体系,形成多元化、覆盖城乡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加快市县辅助器具机构标准化建设。将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提高残疾人自理能力,改善生活质量。建设辅助器具远程服务平台,大力培养辅助器具服务专业技术人员。
      3.做好残疾预防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做好旬阳县残疾预防综合实验区创建试点工作,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工作。进一步完善筛查、诊断、随报、评估一体的残疾监测网络,形成统一的残疾报告制度,推进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针对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干预工程。加强残疾预防宣传,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和康复的意识与能力。
      4.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包括学前一年免费教育、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普通高中教育免学费在内的免费教育政策。鼓励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取得办园许可,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采取“一生一案”方式解决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问题,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建立义务和非义务学段相衔接、教育与康复并重、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不断扩大融合教育规模。落实残疾人职业教育促进政策。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大残疾学生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支持发展特殊教育,全面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信息化水平。
      5.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各类公共文化惠民工程、全民健身工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机构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提供适合残疾人的无障碍场地、服务内容和活动项目。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开辟盲人阅览室,配备相关图书及阅读辅助设备,推动数字文化资源向基层残疾人延伸。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进家庭”项目,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残疾人阅读推广、爱心影院文化助残等群众性文化活动。支持盲文读物、有声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制作。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扶持残疾人特殊艺术团体建设和创作演出。
      6.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实施残疾人体育健身计划,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开展。动员各级体育社团、协会、社会力量开展便于残疾人参与的经常性体育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及单位承接残疾人竞技体育项目集训和参赛事宜。加强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培养和管理,大力弘扬我市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的先进事迹,激励更多的残疾人运动员在在国际、国内重大赛事上再创佳绩。
      7.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政策和标准。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推进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和配套建设,在保障房建设、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中同步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大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资助力度,探索社会主体参与的方式和途径。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镇、村创建。推进政府政务信息网站无障碍建设和公共服务机构、场所、交通工具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推动重大社会活动电视新闻专题报道同步手语翻译和影视剧、电视节目加配字幕。特殊教育、托养等残疾人集中的机构和相关行业系统制定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下残疾人无障碍应急管理办法,加强残疾人无障碍应急救助服务。

      (五)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1.推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治建设。严格执行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制度性保障。将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作为“七五”普法内容,采取灵活多样、针对性强的宣传方式,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残疾人权益的观念。
      2.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体系。继续推进市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加强部门联动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体系常态运作机制建设,开通12348法律援助专线,帮助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在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群体中组织志愿者队伍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3.改进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方式。社会建设和民生领域研究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时,要征询和听取本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残疾人或残疾人工作者中“两代一委”作用,办好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12348法律援助专线,发挥网络信访平台作用,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实现12110短信报警平台的全覆盖和功能提升。建立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
      (六)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1.开展志愿助残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助残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支持引导其开展助残活动。完善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组织管理机制,促进志愿助残服务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邻里守望”等群众性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支教助学、社区导医、文化体育、出行帮助等服务。
      2.扶持残疾人服务组织发展。各级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专业资源优势,通过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咨询等,进一步引导残疾人服务组织有序规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专业性服务组织,强化残疾人服务行业的绩效评估和规范工作,将其结果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接受财政补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的重要依据。按照自愿原则,积极培育、规范和发展残疾人服务业自律性行业协会。
      3.建立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长效机制。突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程序和机制。出台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主体,确定承接主体,细化目录清单。制定和完善统一明确、操作性强的基本服务标准,逐步实现残疾人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残疾人托养照料、残疾人就业培训与岗位提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服务项目的社会供给。
      4.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弘扬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融合”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引导全社会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全国助残日等主题宣传。积极参加全省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和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加强网上涉残舆论引导,建立健全舆情监控、研判和应对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实施。将残疾人小康进程主要指标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分工和责任,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定期通报和年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职能。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财政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加大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基金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形成残疾人事业多渠道投入机制。 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残联组织建设
      进一步加强残联自身建设,依法依章程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贯彻落实中、省群团改革意见,切实增强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加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和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力度,实施残疾人组织建设“强基育人工程”,提升残疾人组织治理能力。加强镇(办)、村(社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完善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管理机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落实镇(办)以及城市社区专职委员待遇。
      (四)增强基层综合服务能力
      建设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职业培训、辅助器具适配、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镇(办)、村(社区)残疾人工作开展,逐步形成市、县(区)、镇(办)、村(社区)四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网络。重点加强村(社区)一级组织对残疾人的服务能力建设。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和残疾人家庭支持服务,支持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到城乡社区开展助残服务。严格规范残疾等级评定和残疾人证发放管理,简化办证流程。

      五、纲要实施和监测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纲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规划或实施纲要。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对纲要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监测和跟踪问效,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检查本实施纲要的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公文PDF原文:安政发〔20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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