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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协议公证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8-119963 | 发布日期 | 2018-01-03 15:15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办理离婚协议公证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
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或之后,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或之后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离婚协议公证,一方面能够在协议中明确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及对家庭债权、债务的分担;另一方面,对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通过公证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义务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有权依据本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避免诉讼环节中人力、财力、时间的损耗。
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
2、已经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尚未离婚的提供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4、协议中所涉财产的权属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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