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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社保养老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8-0030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02月08日 |
文号 | 安政办函〔2018〕49号 | 公开日期: | 2018-02-09 17:50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6〕29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7〕386号)精神,结合2017年省审计厅审计安康反馈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劳保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除省政府明文规定可以减免建筑业劳保统筹费外,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减免。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凡涉及减免建筑业劳保统筹费用的相关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三、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劳保统筹收费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责任,严格把关,确保劳保费用应收尽收,足额收缴。同时要切实加强劳保费用拨付和使用监管工作,确保劳保费用真正用于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维护建筑行业稳定。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函〔20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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