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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业人员待遇获提高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8-126834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09:39 |
来源 | 安康市人社局 | ||
内容概述 | 我市失业人员待遇获提高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依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一类区1512元/月,二类区1422元/月,三类区1332元/月,四类区1242元/月,同时,规定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调整后,我市市本级、汉滨、旬阳失业人员按三类区1332/月领取,汉阴、石泉、宁陕、紫阳、岚皋、平利、镇坪、白河等8县失业人员按四类区1242元/月领取。
新的标准将惠及我市五百余失业人员,农民工在各类企业就业后,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且缴费满一年以上失业的,可以与企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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