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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1日起,石泉县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420元调整提高到每月48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4元∕小时。
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对石泉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提高。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适用于石泉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临时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不论年龄、性别、民族、信仰和所在单位的差异,均应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文体宣传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范畴的各项费用不作为最低工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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