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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低收入职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28号)文件精神。我市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我市汉滨区境内全日制用工由原来的460元/月调整到5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5.8元/小时。石泉、汉阴、宁陕、平利、紫阳、岚皋、镇坪、旬阳、白河等九县全日制用工由原来的420元/月调整到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5.4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不论年龄、性别、民族、信仰和所在单位的差异,均应享受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此执行、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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