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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药品生产监管,切实提高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日前,市食药监局建立了药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负面清单,发放至全市药品生产企业,旨在推动全市药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负面清单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关于严禁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的行为进行汇总整理,从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物料管理、数据可靠性等方面重点明确了十条禁令,包括不得生产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等证明文件等许可内容不一致的药品;严禁从非法渠道购买原辅料及包材;严禁使用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物料;物料和产品的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发运过程中,不得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不得选用、弃用生产检验原始数据,不得伪造、编造、修改原始记录;严禁生产假劣药;不得擅自改变处方和生产工艺;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委托生产;严禁销售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隐报、瞒报、漏报药品质量事故等内容。
市食药监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诚信生产、规范生产、安全生产,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确保生产出安全有效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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