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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资源入场交易凭证书制度》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8-017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08月25日 |
文号 | 安政办函〔2018〕248号 | 公开日期: | 2018-08-28 10:09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资源入场交易凭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推动项目进场交易,实现“统一场地、统一系统、统一规则”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康市公共资源入场交易凭证书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局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场外交易行为,确保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实现“统一场地、统一系统、统一规则”的目标,根据《安康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完成的项目。
第三条 《入场交易凭证书》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交易中心完成交易的有效证明,是拨付财政资金、项目审计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后续事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入场交易凭证书》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凭证编号、入场登记号、项目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机构名称、竞得人名称、中标金额、交易完成时间等交易信息,并做好防伪安全防护。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为交易主体免费办理《入场交易凭证书》。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得办理《入场交易凭证书》:
1.未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2.进入交易中心但未完成的项目;
3.公示期未满或公示期间接到投诉正在处理的项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变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入场交易凭证书说明:
1.本凭证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规向交易主体出具的证明其进场及交易事项主要内容的凭证。
2.本凭证记载的事项,由各方交易主体和受托代理按各自职责自行负责,不因本凭证的出具而转移其相关法律责任。
3.本凭证不得私自涂改、伪造或改变其用途,违者将自行承担法律法规责任。
4.本凭证一式六联,项目单位(招标人、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竞得人(中标人、受让人、供应商等主体)、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联,其余供公共资源办理相关业务使用。
5.本凭证解释权归出具交易凭证的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函〔2018〕248号.pdf
为了推动项目进场交易,实现“统一场地、统一系统、统一规则”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康市公共资源入场交易凭证书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局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5日
安康市公共资源入场交易凭证书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场外交易行为,确保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实现“统一场地、统一系统、统一规则”的目标,根据《安康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完成的项目。
第三条 《入场交易凭证书》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交易中心完成交易的有效证明,是拨付财政资金、项目审计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后续事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入场交易凭证书》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凭证编号、入场登记号、项目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机构名称、竞得人名称、中标金额、交易完成时间等交易信息,并做好防伪安全防护。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为交易主体免费办理《入场交易凭证书》。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得办理《入场交易凭证书》:
1.未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2.进入交易中心但未完成的项目;
3.公示期未满或公示期间接到投诉正在处理的项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变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安康市公共资源入场交易凭证书(样本)
凭证编号(AK-2018-000116-X)
根据《安康市公共资源入场交易凭证书制度(试行)》,下列项目已在(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交易事宜,特此证明。
发证单位: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期: 年 月 日
入场交易凭证书说明:
1.本凭证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规向交易主体出具的证明其进场及交易事项主要内容的凭证。
2.本凭证记载的事项,由各方交易主体和受托代理按各自职责自行负责,不因本凭证的出具而转移其相关法律责任。
3.本凭证不得私自涂改、伪造或改变其用途,违者将自行承担法律法规责任。
4.本凭证一式六联,项目单位(招标人、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竞得人(中标人、受让人、供应商等主体)、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联,其余供公共资源办理相关业务使用。
5.本凭证解释权归出具交易凭证的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函〔2018〕24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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