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对县区政府及镇办机构改革工作进行跟踪调研。从调研情况看,2014年省委、省政府部署这两项改革,经过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两年多来的共同努力,以镇办政府及市县部门“三定”规定印发为标志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两项改革后还存在一些后续工作,需要引起县区政府高度重视,确保改革政策精神真正落实到位、改革成果得到巩固升华。
一、进一步深化改革认识。
这次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是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大部制”要求,通过简政放权、明确职能职责、精简机构设置、控减编制职数,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镇村综合改革是围绕建立名实相符的镇级人民政府、健全事权与机构、人员、财力相匹配的运行体制,通过还权赋能、理顺关系、明晰职责,进一步强化完善镇办政府职能。扎实推进这两项机构改革政策的落实,是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内在要求,不能因机构及职数减少、消化超职数配备干部、科级干部任职年龄高限延长等因素对干部待遇的影响而误解改革、否定改革;不能因一些机构体制调整致使一些干部人员身份发生变化而抵触改革;更不能因派驻机构下放致使部门权力变化、人员下划而明放暗不放、消极对待改革。
二、完善执法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的职权,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具有“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的职权,从《组织法》规定看,乡镇政府与县政府的职能基本相同,但一些行业法律却规定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某一领域的职能,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等。由此可见,《组织法》与一些行业法律对同一件事情的规定有不尽一致之处。这次县镇机构改革中,一些原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直属事业单位、多个工作部门整合为一个工作部门、派驻机构下放到镇办管理后,其依法行政的手续应对接完善妥当。
三、做好业务工作程序衔接配套。
这次镇村综合改革将过去按区域设置的国土所、工商所、食药所下放后以镇建所,要合理分布原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人员,确保各镇都有业务骨干,确保办事程序及档案资料的有效衔接,使得镇办机构、职能和人员到位后,各项业务工作能正常有序开展。此外,从调研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县镇反映原按区域设置的工商所下放到镇后,目前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因上级主管部门未授予相关镇工作人员的“工号”和“密码”,无法进入系统开展工商登记等业务工作,给群众和企业办事带来不便,应迅速积极解决。
四、稳妥解决人员身份过渡。
这次县镇机构改革中,一些行政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机构性质发生了变化,可能引起人员身份发生变化,进而对职务职级并行、车改补助、岗位调整等带来影响;原按区域设置的工商所、国土所、食药所等县区派驻机构,改革后调整为镇办内设行政机构、占用国家行政编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财政承担工资福利,符合《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的条件,但有些原来不是公务员,身份怎样登记确认?按中省综合执法改革和“大部制”的要求,将食品药品检查、经济检查、盐业稽查、投诉举报查处等执法职能整合为一个单位承担,但整合前几个单位人员身份不同,整合为同一个单位后其人员身份怎么统一?上述三个问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设法妥善解决,不能因这些问题损害改革的积极意义。
五、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这次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全称为“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在前、机构改革在后,职能转变是机构改革的原因和目的,机构改革是职能转变的措施与保证,“三定”规定印发不意味着改革任务的全面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还需要持续推进。因此,要牢固树立职能职责意识,依法准确界定好政府的权责边界,不断地剔除“市场配置、社会自律、公民自理、消失转移、越位错位、法不许可、衍生延伸”等政府不该管的职能;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布权责清单,精简优化办事程序和环节,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及企业办事;对职能整合、下放和职能弱化、消失、转移等机构,要重新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统筹做好机构精简、严控职数和控编减编等工作。
六、加强业务工作培训力度。
这次镇村综合改革镇办内设机构重新优化组合,镇办工作人员岗位随之发生了变化,为确保改革后各项业务工作不受影响,能够有效衔接,各业务主管部门及镇办政府要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力度,提升业务工作人员履职水平,尤其是原具有管理职能的派驻机构下放到镇管理后,以镇建所的新所,有些人员是新手,对应的县区主管部门不能一放了之,还要履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加强工作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改革后镇办机构运转顺畅、职能履行到位、群众办事方便。
七、搞好整合部门所属单位优化调整工作。
政府机构改革中随着有关工作部门的整合,必然引起所属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职能职责、机构编制等事项的调整变化。要按照中、省改革政策规定,优化整合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检验检测等职能和机构;要坚持“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原则,整合市场监管、农林科技、文化旅游等领域职能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执法机构,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综合执法;要按照机构思维向职能思维转变和“大部制”理念,加大力度整合同一主管部门下设多个具有行政管理、特色产业发展及技术服务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进一步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作者系市编委办正县级督查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