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小额信贷“新政”对安康的影响和建议
肖时茁
今年7月以来,省、市政府扶贫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对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提出新要求。扶贫小额信贷“新政”的确立,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深入推进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也给安康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各金融机构应如何迎接挑战、提高工作质效,安康银监分局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新变化
1、扶贫小额信贷按照基准利率发放。财政扶贫资金仅对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全额贴息;对高于同期基准利率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不纳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财政扶贫资金不予贴息。
2、扶贫小额信贷必须用于发展产业。扶贫小额贴息贷款必须用于扶持有贷款意愿、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3、鼓励创新扶贫小额贷款使用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创新试点,按照“分户贷款、集中使用、贫困户收益”的思路,帮助贫困户稳定增收致富。
二、新影响
1、进一步规范了扶贫小额信贷相关工作。扶贫小额信贷“新政”对扶贫小额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贴息额度等制定统一标准,各农合机构按统一政策规定和自身业务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履行正常手续放贷,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同时,“新政”规定,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但因数据清洗退出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库的,继续参照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予以贴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明确了这部分贷款的处理原则。
2、充分发挥了扶贫信贷产品的社会效益。扶贫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扶志”和“扶智”,“扶志”是把贫困户主动脱贫的内因激活,促使其通过自身劳动实现脱贫,“扶智”是培养有科技素质、职业技能、经营意识和能力的知识型农民,提高农业生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扶贫小额信贷“新政”规定扶贫小额贷款必须用于发展产业,就是利用信贷资金,把贫困户吸附到产业的平台上来,落实“扶志”和“扶智”的内在要求。此外,“新政”出台前,安康辖内各农商行扶贫小额贷款年利率在5.31%-7.56%之间不等,社会使用这部分贷款的成本较高,而“新政”将扶贫小额贴息贷款利率明确为同期基准利率,降低了扶贫贷款成本,更好地发挥了其社会效益。
3、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变化,给安康辖内农合机构发放和管理扶贫小额贷款提出新的挑战。一是财政贴息的范围收窄。“新政”实行前,财政对扶贫贷款贴息的范围、金额、期限等并未被限定,由各县区政府和当地合作机构自行协商明确,不仅扶贫小额信贷能享受全额贴息,还有对贫困户发放的其他形式贷款和对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也能享受一定贴息补助。而“新政”规定“仅对执行金融扶贫政策,不高于5万元、在3年以内且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全额贴息”,财政贴息的范围相对收窄。如:旬阳农商行去年开发的“精准扶贫产业贷”,对资金需求较大、信用等级较高、符合担保条件、有较好产业发展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综合采用“5321+信用+担保”方式发放贷款,其中“5321”部分政府全额贴息,其余部分政府部分贴息,“新政”出台后,财政仅对“5321”部分贴息,对机构做好政策变化前后的工作衔接、进一步转换思路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扶贫信贷资金投放力度提出新的挑战。二是提高了机构承担的风险份额。“新政”实行前,安康辖内各农合机构同当地政府部门自主谈判,对扶贫小额信贷本金或利息产生的不良金额承贷比例,多为机构和政府按照1︰9或2︰8分担,1家机构谈判确定的承贷比例为0︰10,即全部由政府承担。而“新政”将这一比例统一明确为3︰7,提高了机构承担的风险份额,对机构防控信用风险、加强贷款管理提出新的挑战。三是要准确理解、稳妥推进“三变”创新试点。首先,以“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为主要内容的贷款使用机制创新暂时缺少具体的实施意见和细则规定;其次,部分贫困户金融知识匮乏,若不慎接受到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对“分户贷款、集中使用”思路的错误解读,可能形成新的借名贷款、非法集资等问题;再次,农民变股东如不建立在贫困户实地参与的基础之上,不仅违背了借助信贷资金“扶志”和“扶智”从而激发内因实现脱贫的初衷,还有可能在贫困户股权收益得不到保障时引发相关社会矛盾。以上潜在风险问题,对机构准确理解、稳妥推进“三变”创新试点提出新的挑战。
三、几点建议
1、切实落实“新政”规定,自觉践行社会责任。各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挖掘潜在需求,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严把投向审核关,严把贷后检查关,确保信贷资金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增收;严格按同期基准利率收息,降低扶贫贷款的社会成本;进一步转换思路创新产品和服务,稳妥推进贷款使用机制创新。
2、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完善相关基础性工作。一是完善配套机制。建议出台“三变”的相关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具体形式和各参与主体权利义务;引入扶贫小额信贷保险产品,探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的多方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同政府部门协同做好对贫困户的扶贫政策、诚信建设、金融知识宣传,转变少数贫困户因将扶贫贷款等同于财政补助而认为必须享受或不用归还的错误认识,防止个别贫困户受一些不当说辞的鼓动将取得的信贷资金转移用途或转借他人的现象发生。三是做好工作衔接。处理好因政策变化带来的工作细节的调整,做好对贷户的政策解说和情绪安抚。
3、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实现“贷得出、收得回”。一是严把贷款“三查”关。评级授信时,要将信用水平、发展潜力、还款来源作为主要依据,不得降低风控标准。贷前调查时,坚决杜绝“只要政府批了就非贷不可”、“反正政府批了不查也可以”、“政府批了查也没用”等错误认识,加强贷款投向审核把关。贷时审查时,严格按内部规定办理,确保流程完善、程序到位。贷后检查时,重点是信贷资金使用的监管,防止出现改变用途、转借他人、贷款变存款现象。二是稳妥推进“三变”创新试点。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户贷户还”和“贫困户自愿、贫困户参与”的原则推进“三变”创新试点,在确保风险有效防范的基础之上,通过一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激发贫困户生产劳动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实现稳定增收致富。
4、增强资金使用绩效,提高精准扶贫的有效性。各机构在扶贫小额信贷推进过程中,不能只满足于发放贷款了事,而要真正把“扶”字落到实处,切实发挥扶贫贷款的帮扶作用,不仅要对有效信贷需求实现全覆盖,还要帮助看似没有信贷需求的贫困户挖掘潜在需求,调动他们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拓宽收益群体范围。如:平利县某镇秦某某,因家庭变故意志消沉,导致土地荒废、生活贫困,平利农商行去年和其结上帮扶对子后,通过多次开展思想工作,鼓励他重新振作、发展香菇产业,先后提供扶贫小额贴息贷款5万元、担保贷款15万元,助其建成种植大棚8个,种植香菇2万余袋,年产量6万斤,产值达18万元,同时积极帮忙解决贮存难题、联系销路,通过扶志实现扶贫。各机构要结合驻村帮扶工作、借助“双基联动”工作站,积极为贫困户谋划产业发展路径、寻求资金投用目标,提供信息、渠道支持,协调政府农业、财政部门予以技术指导和政策优惠,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合作形成链式发展,提高扶贫贷款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作者系安康市银监分局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