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也是2016年以来党领导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法律规制。监察法的颁布,集中体现了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能力,在进行社会革命的同时一以贯之推进自我革命的勇气和使命担当。该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组织、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和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其在法律体系上既是组织法也是程序法。通过学习研读,深入体会,我认为全面贯彻国家监察法立法精神,在纪检监察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和深化九大观念。
一是坚持和深化政治观念。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法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纪检监察机关被定位为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就既不是司法干部,也不是执法人员,而是政治工作者。在具体工作中,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提高政治自觉,也要做好政治审查,突出审查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情况。
二是坚持和深化法治观念。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总体安排中的重要一环,体现了于宪有据,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要求。党中央确定先修改宪法,再制定国家监察法这一安排,也是贯彻宪法观念和法治理念的体现。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也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因此,监察委员会在职务违法和犯罪案件的查办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贯彻“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力戒“侦查中心”、“逮捕中心”等落后观念的不良影响。
三是坚持和深化程序观念。监察法通过一系列条文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比如“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规定了监察工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样开展工作等。这些内容都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为规范留置措施的使用,防止滥用,监察法也对此作了一系列规定。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关键保障,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严守程序,提高工作的规范性,杜绝工作随意、操作失范、权力滥用。
四是坚持和深化证据观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不能直接将起诉指控的事实认定为案件事实,也不能忽视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勉强作出裁判”。贯彻证据观念,一是要严格证据标准,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从执纪审查、监察调查阶段就予以排除;二是要严格证明标准,当前尤其要力戒“重口供、轻证据”旧观念,全面客观地搜集运用证据,保证查证事实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支撑,更要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怀疑。
五是坚持和深化质量观念。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如何使这一使制度优势真正转化成治理效能,使得打击腐败更加有力,依赖于我们纪检监察工作每一个有效成功审查调查案件的支撑。要发扬检察机关原有反贪、反渎侦查突破案件的成功经验,做实做细初核方案、审查调查方案,重视审查调查策略谋略的运用,开展审查调查策略方法技巧的学习培训和传帮带,保证审查调查工作的实际质量和效果,防止和减少“程序过了、工作干了、成果了了”的情况。
六是坚持和深化安全观念。监察法全面实施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扩大、职权范围扩大,从过去的主要查违纪转变为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一体审查调查,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的复杂性大大增加,确保审查调查安全的考验大大增加。但从各地工作实际和已曝光的执纪审查安全问题案例看,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安全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人员素质、工作机制、工作理念、办案设施装备等方面都面临着更新提振、升级换代的迫切需要。
七是坚持和深化接受监督观念。监察法既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必要的调查手段,也规定了全面的外部监督和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了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防止出现“灯下黑”。在监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要注重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特别是在内部要严格落实线索处置、案件调查等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申诉复查制度;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形成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此外,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也相互制约,说明我们也应当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如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要接受检察机关的质量检阅。
八是坚持和深化权利保障观念。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人权保障原则是所有国家机构应尽的职责,监察委员会亦不例外。惩治职务犯罪虽然是侦查职务犯罪的最初动因,但在实施一系列惩治措施的过程中注重对被调查者人权的保障,这也是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监察法作出保障被调查、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的多项规定,如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如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对被留置人员的亲属的告知,对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安全和医疗服务保障等等,都需要我们在具体工作中贯彻。
九是坚持和深化终身学习观念。监察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监察官的选任是贯彻实施监察制度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历史上的监察官是从史官中演化出来的,先天具备史官秉笔直书的禀赋。对监察官的选用既有“刚毅守节”“忠直亮节”等道德素质要求,也有关于基层经历、专业能力、任职回避的要求。国家将实行监察官制度,这要求我们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都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加强学习,提升素质,以过硬的本领迎接各种考验。
(作者系中共安康市纪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