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安康要闻 > 正文内容

    安康市公安机关服务群众 服务经济发展六十六条措施

    作者:熊涛 时间:2010-04-24 10:59 来源:安康日报 字号: 收藏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做到执法为民,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要求,结合安康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

      1、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必须做到主动、热情,说话和气,办事公道,坚决杜绝刁难群众和“冷硬横推”现象。

      2、市、县区公安机关应设立警务服务厅,公安派出所设立警务服务室(窗口),方便群众办理证、照手续。

      3、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执法服务部门应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有关事项。直接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民警一律实行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各级公安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报警、求助、咨询、投诉和申请,第一个接待的民警即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应当向当事人提供热情帮助,属于职责范围的,按规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说明原因并告知到相关部门办理。

    5、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兑现承诺,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工作,主管单位应尽快提出解决办法,主动协调解决,不得推诿、延误。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符合规定,材料、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结的,必须立即办理;符合规定,但材料、手续不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手续,齐全后第二次办结,不让群众跑第三次;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应主动说明并做好解释。

      7、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的联系,每半年至少一次登门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对执法执纪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

      二、报警服务

      8、实行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三台合一”,一号对外。即将119、122接警台并入110报警服务台,由110报警服务台统一对外受理各种报警救助。在试运行期间,119、122两个特服号码可同时使用,群众拨打任何一个号码,均由110报警服务台集中受理。待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基本熟悉后,逐步取消119、122两个特服号码,最大程度方便人民群众,提高接处警的效率和质量。

      9、110报警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随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对危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报警、求助,城区5分钟内、市郊10分钟内、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现场。接到火警后,消防站保护面积在4—7平方公里内的,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5分钟,其它地点尽快到达。

      三、案件受理

      10、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刑侦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尽快破案;发生特大或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市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刑侦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尽快破案。

      11、发生命案,凡是杀死1人的案件,县区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到达现场;凡是杀死2人以上或碎尸案件,市局分管领导到达现场进行督导;凡是杀死3人以上或跨区域杀人够条件串并案侦查的案件,市局主要领导到达现场督导协调。

      12、各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后,除因侦查工作需要不宜回告或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外,在受案后7日内向报案人或当事人回告一次案件办理有关情况。

      13、经济犯罪案件受理后,一般案件2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重大案件2个月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半个月至3个月内办结;重大案件力争在6个月内办结。

      14、对发生的治安案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如实立案,尽快查处。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可在查清事实后当场处理,当场未能处理的,3日内处结;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的,一般在查清事实后5日内作出处理,案情复杂的10日内作出处理,需要有价格鉴证、法医鉴定作为处理依据的,在鉴定结论出具后5日内作出处理。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

      四、治安管理

    15、对申请在本县区范围内举办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3000人以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且手续齐全的,县区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举办或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16、对申请经营危爆物品的,市、县区公安局凭省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审结,合格的核发许可证件。

      17、对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且手续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18、对申办《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市公安局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

      五、户政管理

    19、2001年1月1日以后,凡属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20、凡我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分配至我市以外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已经在工作所在地落户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

      21、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我市以外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迁出的,只要在原迁出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22、2001年1月1日以后,在安康市区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迁出的,只要在原迁出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23、凡2003年8月7日以后考取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学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24、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含超生、非婚生)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由其父(母)持《出生医学证明》到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25、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因非婚生或超生等原因未报户口的,由其父(母)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核实后,持《出生医学证明》,可自愿选择在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26、自2003年8月7日起,凡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出国、出境,一律不注销户口(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已经注销的,仍执行原规定。

      27、自2003年8月7日起,凡我市常住户口人员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律不注销户口。已注销的,仍执行原规定。

      28、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乡镇,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六、出入境管理

      29、全面实行公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除国家工作人员和法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可凭身份证、户口本按需申领《通行证》。

      30、对市内公民出国、出境从事经贸活动和劳务输出的,简化手续。对信誉良好、遵纪守法者第二次申办或签注可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

    31、对在市内居住、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授予中国“绿卡”(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32、在安康市有较大投资的外商、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经贸活动的境外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子女等,可一次性办理与签证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出境有效的签注和暂住加注。

      33、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范围扩大到市内国营、民营及个体企业的员工。

      34、尽量方便申请人,坚持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批办结公民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对有急事和边远山区的审请人做到随到随办,公民申领的出境证件均可审请特快专递寄送到家。

      35、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凭个人身份证,当场办结。

      七、交通安全管理

      36、考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

      37、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必须注明出生年月日和申请人实际住址),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38、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审请条件、考试科目和小型汽车相同。

    39、取消营运客车季度检验,实行从注册之日起六年内一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半年检验一次。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3日内补发。

    40、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车管所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41、报考驾驶员,手续齐全、体检合格的,从受理开始,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42、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2年检验一次(包括新注册的车辆),超过6年的1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43、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只需填写《车辆参数和更证审批表》,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

      44、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45、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属免检范围的,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46、办理国产新车注册登记,手续齐全有效、车辆检验合格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驾驶员换证(审验)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47、对于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当场处罚无异议的,一律不得扣留非机动车;对运送鲜活物资的车辆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扣车,依法从快处理。

      48、对未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处理,及时恢复交通。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无争议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执勤交警可直接进行现场调查,当场认定事故责任,当场调解处理,不扣车、不扣证。

      49、对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具备结案条件的,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解。

      50、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束后,当事人提供有效担保的,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对于不能立即放行的载货车辆,当事人要求转运货物的,交警部门协助联系转运货物。

      51、设立车辆驾驶员业务导办岗,引导群众办理车辆挂牌入户、过户、转籍、检验以及驾驶员初学、增驾、复验、补证、转籍、审验等业务;代群众填写表格,协助完善有关手续。设立流动车管所,实行预约上门服务。

      52、市县(区)交警车管部门推进“朝九晚五”工作制,方便边远群众办事。

      53、担负国家重要物资运输的车队,承运方提出申请的,为其提供交通护卫服务。

      54、交警中队应在队址公路两侧双向500米处设置标识牌,注明队名、方位及报警电话,方便群众及时就近报警求助。  

      八、消防安全管理

      55、对重点建设项目,公安消防部门优先审核图纸,优先验收及办理相关手续。对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采取分专业分期审核、局部验收和整体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并在建设过程中提供消防技术咨询。

      56、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的,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8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16个工作日内审结,并签发《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57、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的,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8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在16个工作日内审结,并签发《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58、对使用功能单一、建筑面积小或火灾危险性小的建筑工程实行简易审批程序,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自登记收图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59、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在8个工作日内验收,并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符合局部消防验收条件的建筑工程,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上述时限办理建筑工程局部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

      60、对申请火灾原因或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火灾,1个月内作出认定结论,并告知当事人;重大火灾2个月作出认定结论,并告知当事人。

      61、推广在互联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在公安消防部门的受理窗口、互联网站和电话语音咨询系统中公布消防行政审批结果。

      62、公安消防部门设立消防服务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凡在市、县区辖区范围内群众举报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调查,并在1周内做出答复。

      九、互联网安全管理

      63、对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其中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接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合格的,县级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网络监察部门接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监督、保障措施

      64、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民警,由本级或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通报表彰、嘉奖或记功奖励。

      65、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警诫、纪律处分或辞退。

      66、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违反66条规定的行为,群众可向本级公安机关110投诉,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督察、监察部门投诉。公安机关110,督察、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并在3日内将办理情况回告投诉人。投诉无果的,可直接向安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投诉。安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投诉电话:0915-3213912;0915-32370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lq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
    晚上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晚上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安康市人民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