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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自7月1日起又有增加。享受城市低保的每月增加补助金15元,享受农村低保的每月增加补助金10元。
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平均145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5元的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差额补助,不足145元的,补足145元。在补助方面,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助金12元,2007年7月1日起又增加副食品补助金15元,2007年10月1日起增加补助金10元,2008年1月1日起增加15元,2008年7月1日起增加15元,共计67元。此次增加补助的15元不在低保标准之列,而是在批准享受的城市低保补差标准之外,根据物价情况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所增加的提高补助水平的补助资金。在政府没有提高保障标准的前提下,我市继续执行原标准,享受分类施保的对象政策不变。
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为每人年平均693元。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693元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差额补助,全市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5元。2008年1月1日,我市对农村低保对象增加10元补助金,2008年7月1日起又增加10元,共计20元。这也是所有农村低保对象在审批后,按执行时间在标准补差外,另外增加的提高补助水平的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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