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搜索
近日,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市出台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实施意见。
据悉,这次实施意见制定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幅度,明确了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由2007年的14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200元/人年),提高到164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440元/人年)。2007年底全市发证在册的农村五保对象30897 人,按农村五保现金供养最低限定标准1440元/人年计算,全市五保供养经费需4449.9万元,其中:中央转移支付补助,省财政和市财政分别按人均600和66元补助,其余由各县区财政承担。当年新增五保人员所需供养资金由县区自行承担。
这次供养标准按照全市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根据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人均纯收入等指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五保供养具体标准。要根据新标准和五保对象人数足额落实五保供养配套资金,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严格按标施保。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上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五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确保提标任务圆满完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全市近30万农村群众喝上干净卫生“放心水”[ 08-19 ]
下一篇:百名妇女干部参加综合素质教育培训[ 08-19 ]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