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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推行“四规范”

    作者:黄亮 时间:2008-09-11 10:38 来源:平利县人民政府网站 字号: 打印

    为建立科学完善、有效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机制,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平利县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推行“四规范”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规范管理制度。鉴于涉农财政补贴资金、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了管理制度,采取切合实际、有序高效的方式加强管理。在涉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上,各乡镇严格按照《平利县涉农财政补贴资金“一折(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要求,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推行发放张榜公示制、农户领取实名制、兑现表册乡镇政府“一把手”签字审核制,杜绝了随意动用专项资金、随意代领现象的发生;在其他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上,按照中、省、市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平利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平利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严格遵守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决算基本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制、立项设计审批制、招投标制和项目竣工决算制;对政府投入重点项目试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规范管理方式。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各自归口管理的项目实施工作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依照职责分工,实施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会计中心单独记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规定支出。
    规范监督方式。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三管齐下对乡镇和县级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局和监察局定期组织全面检查并随机抽查,重点监控,发现问题迅速查处督办,及时受理群众举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分配、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定期交流、交换意见,并视查出问题的性质和整改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和公告。
    规范责任行为。明确细化了监察、财政、审计及项目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中的职责,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违法、查处谁”的要求,对贪污、挪用、挤占、截留、侵占财政专项资金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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