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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泉县五项制度打造“便民服务代理制”新品牌

    作者:郑道波 时间:2008-11-17 09:00 来源:石泉县委组织部 字号: 打印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新要求,实现“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三转变两提高”目标,解决群众反映的“办事难”、“办事慢”等突出问题,石泉县近日出台了五项制度,打造“便民服务代理制”新品牌。

    便民服务代理工作制度。在乡、村、组分别设立服务代理中心、服务代理室、服务代理点,在与群众联系最紧密的基层组织构架三级代理服务网络平台,抽调专人以无偿代理的形式,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制度对代理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代理程序以及代理机构职能职责等做了详细规定,把“代办招商引资有关手续”、“农民建房审批有关手续”、“计划生育相关手续”、“农村低保、五保金及困难群众的粮钱物补助”等11项工作作为便民服务代理的主要内容。

    便民服务首问首办责任制度。规定群众办事时,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第一个受理办事群众的工作人员即为首办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事项或要求,无论是否在自己职权范围之内,都负有接待、解答、记录、办理或引导办理的责任,首办责任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受理事项全程负责到底,并及时向群众反馈办理事项结果。

    便民服务承诺制度。要求便民服务代理机构必须将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做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所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便民服务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群众在便民服务代理机构办事,在符合政策的情况下,根据群众所办事项,在承诺期限内必须予以办结。同时,还明确规定,办理事项如果手续完备、材料齐全,能立即办理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对在乡镇、村和社区职权范围之内、并需要做好协调工作的,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便民服务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有不履行职责、不及时回答询问、办事推诿拖延、受到群众投诉、办事说话不文明等现象的代理服务人员,依据情节严重性分别给予“平时考核记载”、“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称职”、“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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