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9-2014464 发布日期 2019-10-11 08:36
来源 市民政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分享:

  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其中,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省、市、县(区)三级分担的原则,省级负担50%,市县(区)配套50%。由市级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配套资金由市级负担;由县(区)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配套资金由县(区)负担。市级配套资金从市级福彩公益金列支,县(区)配套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自本办法转发之日起,原《安康市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民发〔2014〕10号)自行废除。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9日


  公文PDF原件: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