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庭,安康市某电梯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在承认违法行为基本属实、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前提下,书面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岚皋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岚皋县局)和安康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康市局)的行政诉讼。市、县局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重大影响,积极响应中省市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各项政策,在电梯公司请求下和法庭调解下,同意对电梯公司依法从轻处罚,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电梯公司当庭缴纳罚款,并作出加强安全生产的书面承诺。法院裁定准许电梯公司撤诉,诉讼费用由电梯公司负担。
2019年6月23日,某电梯公司在对岚皋县某商场的自动扶梯进行维修时,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一名顾客掉入电梯机仓受伤。岚皋县局随后对该起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的基础上,向电梯公司作出拟罚款6万元的事先告知,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向岚皋县局进行陈述申辩和提交从轻处罚有关证据。2019年9月29日,岚皋县局依法对电梯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10月25日,该电梯公司因不服岚皋县局行政处罚决定,向安康市局提起行政复议。安康市局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自由裁量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因案情复杂,在依法延期审理的同时,于2020年1月9日组织双方公开举行案件听证会,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2020年1月19日安康市局经重大案件集体审定会议研究,决定维持岚皋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电梯公司对于该决定仍然不服,遂起诉至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岚皋县局行政处罚决定和安康市局行政复议决定。在2020年3月20日公开庭审中,电梯公司承认岚皋县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及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一名乘客跌落下机仓受伤”的违法行为基本属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由于公司内部原因已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资金短缺,故请求岚皋县局和安康市局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内减免罚款金额。
市、县市场监管局积极响应中省市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各项政策,鉴于电梯公司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承认违法事实的态度诚恳,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本着惩戒教育与帮扶并重的原则,决定将6万元罚款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变更为3.5万元,以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电梯公司自愿当庭缴纳罚款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同时书面承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实施作业,保证施工安全,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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