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康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保障安康城区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禁止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老城办事处所辖区域;新城办事处所辖东至黄洋河大桥以西;南至花园、长兴、桃园、南门、竹园、都市花园小区及香溪洞头天门以北,西至安康自来水公司马坡岭水源站、龙首山庄以东(汉滨区殡仪馆范围除外);江北办事处所辖的襄渝铁路以南,安康巴山丝绢有限责任公司以西至张岭水电三局所辖区域。
二、在以上禁放区域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批发门市部和销售点。
三、每年除春节和清明节可以有条件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对于随意燃放烟火爆竹的,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
四、违反暂行规定,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以及《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律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五、禁放区域内的各个单位、各个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要认真执行《安康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普遍遵守,争当文明好市民,还市民宁静和谐好环境,努力为“双创”做贡献!
特此通告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