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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5月13日安康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明确44个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清单的公布,进一步厘清了我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底数,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文件出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加快实现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法治化奠定了基础。
通知明确,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未列入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制定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对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
通知要求,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根据工作实际,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通知还要求各县区司法局及时制定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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