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或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储藏室),或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附加签订其他与商品房买卖行为无关的协议。
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中未执行销售现场公示制度。
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向购房户出具正式发票,未执行合同“一价制”,另行收取水、电、路、讯、气、安防等安装费用的。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销售精装商品房未公示装修部位、主要装修材料、设施品牌及价格成本的。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违法违规使用预售监管资金、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
涉嫌非法集资、涉及黑恶势力,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误导购房人市场预期;通过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性质面向社会销售的。
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
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
为逃避违约责任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交付业主,且拒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
销售过程中编造各种理由不受领或迟延收受买方支付的房款,以买方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以期达到将房产售予出价更高的第三方的目的。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偷税、漏税行为。
未批先建,未按规划实施(如批少建多、擅自更改位置)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不履行建筑的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搭建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