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互动交流>意见征集 > 调查详情

    关于征集《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0-10-23 至 2020-11-06信息来源: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营造干净整洁安全的城市环境,巩固提升安康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成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办法》、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相关最新政策,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修订了《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为全面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全文公布。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0年10月23日至11月6日。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外环路口安康市城管执法局市容环卫科  

      邮政编码:725000
      电    话:0915-3330130
      传    真:0915-3330223
      电子邮件:373821923@qq.com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

    附件2:解读说明


    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中心城市和各县城建成区、建制镇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生态旅游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经济开发区、生态旅游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积极动员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停(洗)车场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城管平台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投诉或者举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对责任区范围的界定有争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
      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单位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落实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推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四包”和单位包联社区制度,具体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比和通报。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联系方式和途径,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含市政、公用、供电、通讯、交通等设施)和广告标识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凡有破损、剥蚀、不洁的,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清洗、粉饰、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固定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其他城市道路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的设置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确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告。设置区域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城市主要道路、国家机关、学校、医院、车站、人行天桥、交通易堵等路段不得设置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和临时便民摊点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整洁、卫生,不得超出摊位经营,并按要求收集、处理垃圾。
      鼓励各类市场经营者设置一定比例的免费摊位支持自产农产品的销售。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占用城市车行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占用城市人行道及各类建筑退让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由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夜间临时停车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场,并明示停车时段、区域和管理规定。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容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各类室外停车场地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停放有序。各类停车设施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补设。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规范和设置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标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健全和完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各行业、各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垃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收费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地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已有的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等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应当逐步按照垃圾分类处理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建筑垃圾日常管理规定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县、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由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清运。
      第三十条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有关要求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城市公厕的建设、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城市公厕保洁标准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背街小巷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可以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专业单位承揽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项目。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揽的作业项目不得再次委托或转让他人。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执法单位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机构认定、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25年  月  日废止。



    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康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城区街道是指安康中心城区和县城区范围内的街道。
      第三条 安康市城区街道两侧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商场、宾馆饭店、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住户是“门前四包”责任人(以下统称责任人)。出租房和无人居住房的责任人是其产权人;临街房屋建筑工地的责任人是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 “门前四包”是指责任人对其门前责任区卫生、绿化、秩序、设施实行日常管理的责任制度和管理方式。“门前四包”责任区的范围是责任人所属建筑物立面、墙基(围墙)至人行道道沿以内区域。
      第五条 “门前四包”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的原则。
      汉滨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康中心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门前四包”工作的管理主体,街道办和镇是“门前四包”责任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责任人具体实施。城市社区协助镇办做好辖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教育引导辖区单位居民履行“门前四包”责任。
      第六条 “门前四包”的内容
      (一)包门前卫生
      每日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积水、便溺和垃圾乱堆、乱放;临街建筑物立面和围墙的牌匾、灯饰、橱窗美观,无破损和乱牵乱挂;及时清洗乱贴乱画和非法小广告。
      (二)包门前绿化
      爱护责任区花草和树木,不踩踏花草,不攀折树木;不在行道树根土池倒垃圾和残汤剩饭,不在树上钉钉挂物和悬挂标语;制止他人实施损害绿化的不法行为。
      (三)包门前秩序
      无车辆乱停乱放,不乱搭建简易房屋和摆放灯箱广告立牌,不堆放杂物;无乱摆摊点占道经营;无违规散发广告、传单等未经许可的宣传活动;无外露炉灶,无油烟及噪声污染;不乱设遮雨、遮阳蓬(伞),防护网设置规范,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米,冷却水不能直排街面。
      (四)包门前设施
      保护责任区内的下水道井盖、路灯、人行道、护栏、消防、环卫等市政设施;禁止在门前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垃圾、树叶、冥币或其它废弃物;对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门前四包”的职责划分
      (一)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办事处和镇落实“门前四包”责任;组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门前四包”工作纳入行业管理目标,建立目标考核和月报制度。
      (二)“门前四包”责任实施主体每年度与责任人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域和责任内容,责任人自觉接受实施主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人应当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指定一名专人负责“门前四包”工作,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属出租房的责任人,出租人应将“门前四包”责任落实到位,不得以房屋出租为由拒绝履行“门前四包”责任。
      (三)城市人民政府住建、城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门前车辆乱停乱放、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影响观瞻以及市政、园林、环卫等设施保护进行日常执法管理,维护公共秩序。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对不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的责任人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可向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理,保护举报人。
      第九条 “门前四包”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一)区、县人民政府把“门前四包”列入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对办事处、镇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二)各单位在安排参加创建卫生、绿化、文明单位时,应将“门前四包”责任考核情况作为条件之一,凡“门前四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选。如已取得卫生、绿化、文明单位荣誉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建议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
      (三)在“门前四包”责任制日常管理中,加强监督检查。对责任人责任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属居民住户的,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落实责任;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限期改正达不到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两次检查排名后三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检查、考核部门提请同级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四)对不服从“门前四包”管理的责任人,干扰、阻碍执法活动且无理取闹,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其他乡镇、各类经济开发区、旅游区、工业园区街道两侧“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至2025年 月  日废止。



    《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城市环境,争创国家文明城市,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等创建成果,依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实际,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起草了本《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二)制定依据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四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二、起草过程
      市城管执法局先后征询各县区,市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意见,充分吸收近年来安康城市创建和城市管理形成的新经验和好做法,结合上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新要求,起草了《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挂网公示公开征集意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多项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40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和各级各部门职责。《办法》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城市化管理的经济开发区、生态旅游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共5条。主要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划分办法。《办法》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确定。《办法》规定,对责任区范围的界定有争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共8条。主要对集贸市场、临时摊区、停车泊位管理等予以规定。《办法》规定,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的设置应符合统一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情况及时予以调整。鼓励各类市场经营者设置一定比例的免费摊位支持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在城市道路不得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各类室外停车场地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停放有序。
      (四)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共13条。主要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环卫设施设置等方面予以规定。《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健全和完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工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标准。《办法》规定,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五)第五章其他规定,共3条。主要对建设信用评价制度和协助配合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工作进行规定。《办法》明确,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六)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31日废止。



    《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实施城区街道“门前四包”是落实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有效举措,是鼓励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提升文明素质的有效途径。为加强安康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起草了本《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二)制定依据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4号)、《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5号)。
      二、起草过程
      市城管执法局先后征询了各县区,市住建、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吸收近年来安康城市创建和城市管理形成新经验和好做法,结合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新要求,起草了《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经挂网公示公开征集意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多项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1条。
      (一)第一部分,5条。主要明确“门前四包”的实施依据、基本含义、基本原则和各级具体职责。《办法》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门前四包”工作的管理主体,街道办和镇是“门前四包”责任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责任人具体实施。城市社区协助镇办做好辖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教育引导辖区单位居民履行“门前四包”责任。
      (二)第二部分,2条。主要明确“门前四包”主要内容和职责划分。《办法》明确“门前四包”主要指门前卫生、门前绿化、门前秩序、门前设施。《办法》规定,“门前四包”责任实施主体每年度应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域和责任内容,责任人自觉接受实施主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第三部分,2条。主要明确“门前四包”的检查考核和结果运用。《办法》明确,各单位在安排参加创建卫生、园林、文明单位时,应将“门前四包”责任考核情况作为条件之一,凡“门前四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选。如已取得卫生、园林、文明单位荣誉的,建议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办法》规定,“门前四包”责任人的责任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情节较重或限期改正达不到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第四部分,2条。主要明确“门前四包”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31日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的意见

    • 我支持
    • 我中立
    • 我反对
    *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