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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设立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的提案 | ||||||
编号 | 174 | 办理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签发人 | 张宗富 | 签发日期 | 2020-08-27 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10:30 | 类别 | C |
正文 |
现在很多家庭都会自备小药箱,放着一些常用药物以备不时之需。但大多没有养成定期清理的习惯,甚至有些家庭会不小心误食过期药品,引发不良后果,健康用药现状令人担忧。长期以来,大量过期药品并没有经过专门回收和处理,而是跟普通生活垃圾一样被丢弃,过期药品回收工作面临无人回收、无处回收、难以回收的尴尬。随处丢弃的过期药品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分解后,会对空气、水源、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威胁;同时被丢弃的过期药品落入一些不法商贩手中,经过修改日期、重新包装后再销售,将会扰乱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患者造成难以预计的后果,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就设立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提三点建议: 一、发挥政府作用,建立统一长效的规范化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机制。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既没有规范公民处理家庭废弃药品行为的条款,也没有赋予药店或药企回收过期药品的责任,部门责任更不明确。对于过期药品监管责任,不管是对药监部门还是生态环境部门在法律法规层面都缺乏明确规定,更缺少完善的管理机制,建议政府部门参照其他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回收管理办法,科学设定回收细则、标准条件、管理程序、监管要求、处理方式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依托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或药店,设立固定的回收点或回收箱,统一回收登记、上交存放、监督销毁。及时填补过期药品回收的制度空白,规范公民处理家庭过期药品的行为,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网络,让回收变得简单易行。 二、发挥社区医院优势,设立居民信赖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作为居民健康守门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家庭过期药品处置回收点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是门诊部、诊所或药店都不具备的。建议在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立固定回收箱专门回收居民家庭过期药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统一回收登记、上交存放,由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按环保程序销毁销毁。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开展家庭安全用药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向市民宣传回收过期药品的意义和作用,引导居民树立合理用药理念,加强对患者用药安全的教育,按需储备常用药以减少过期药的产生;提高群众对过期药品危害性的认识,定期清理家中的过期药品,倡导和激励群众积极参与过期药品的回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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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居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的提案》(第174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药品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查阅、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家庭过期药品按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2016年6月14日,由国家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家庭过期药品已被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效率,此次修订中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其中,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被作为家庭源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豁免环节是全部环节,豁免条件是未分类收集,豁免内容是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豁免环节如果是收集,豁免条件是分类收集,豁免内容是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目前,我市家庭日常生活垃圾尚未实行分类收集,故家庭过期药品属于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豁免。 二、有关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及国家顶层设计 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通知中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在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要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住建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并强制分类要求,其中有害垃圾就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019年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成〔2019〕56号),部署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各项工作。通知明确:“到2020年,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2年,各地级城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以‘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和可回收物’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逐步做到干、湿垃圾分开,努力提高可回收物的单独投放比例”。 三、有关家庭过期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剖析 过期药品管理不仅涉及药事法规,还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仔细梳理有关法律规定发现,过期药品虽然属于危险废物,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属于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豁免,因此我国目前对居民家庭过期药品的收集处理并无特殊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体系也只是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对“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处置并未纳入其管理范畴。依据“依法行政”、“事权法定”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尚无管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处置的职责和权限。 四、有关医疗废物和过期药品处置管理现状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我市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由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与安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据了解,安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虽然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处置医疗废物,但并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 事实上,不光每个家庭可能产生过期药品,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每年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过期药品,以往的惯例是将过期药品采取焚烧和砸碎就地掩埋的方法进行销毁。前几年,我市百家惠、华龙医药连锁公司和广东个别药品生产企业联手,先后在安康城区开展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和以旧换新活动,但过期药品回收只是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一项公益活动和宣传、营销策略,属企业自愿行为,无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药品监管部门不能强求,只能加以鼓励和引导规范。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该《计划》是我国政府部署的一项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旨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为群众留住更多蓝天。此后,生态环境部门(现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禁止焚烧。因过期药品属于危险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必须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据了解,目前汉中、安康两地市仅有汉中市勉县石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但因路途较远,运输和处置成本较高,多数企业都不愿意花费较大成本去处理过期药品,只能暂时存放在库房不合格药品区,用红色色标警示并有效隔离。 五、目前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面临的困难 您在提案中,针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提出了建设性建议,是对我们工作的鞭策与启迪。但因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存在法律制度空白,加之目前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豁免和即将推行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目前推行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尚存在诸多困难,时机尚不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家庭过期药品按有害垃圾实行分类管理,将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百姓用药安全的重要工作。今后,我们将加强与卫健、医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公众科学用药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树立正确的药品使用观念,摒弃过量购药、家庭“囤药”陋习;加强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审方的管理,坚持做到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对“大处方”说不,防止药物滥开滥用。我们也将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指示要求,认真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最后,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衷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药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献计献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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