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加强低速电动汽车规范管理的建议 | ||||||
编号 | 263 | 办理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签发人 | 张宗富 | 签发日期 | 2020-08-14 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09:30 | 类别 | A |
正文 |
安康城区低速电动汽车增长速度很快,绝大多数低速电动汽车没牌照、没驾照、没保险,俗称“三无”,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加强低速电动汽车的管理,引导规范有序已不容迟缓,因此建议: 一是加强生产和销售市场监管。对具有汽车生产资质,产品通过检测的低速电动汽车企业实行准入管理,同时将低速电动汽车和燃油汽车、新能源汽车进行分类管理,针对低速电动汽车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包括车辆生产、检测、保险、上路管理等多个环节。 二是低速电动汽车的道路交通管理参照执行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不能让管理成为空白地带,规定其只能作为代步工具,不能作为营运车辆使用。 三是规范办理驾照和牌照。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试行驾照制度,车辆可采用专用明显的车牌便于识别,驾照可考虑使用C4、C5驾照。低速电动汽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是教育与处罚并行。目前各项制度不完善时,采取先劝导、教育为主,与此同时,对无牌无证的低速电动汽车采取一律不得上路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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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感谢您对城市交通安全的关心和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您在政协安康市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汽车规范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我市低速电动汽车基本状况 按照国务院有关低速电动汽车监管方面的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低速电动汽车等小型电动车的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管。为准确掌握我市电动车和低速电动汽车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我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全市27家销售类似产品的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经查,目前我市无电动车和低速电动汽车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销售的产品均随车附带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标注有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代号,四轮低速电动汽车规格型号为3320*1540*1480mm左右,整车质量为1000kg以下,最大设计时速在60 km/h以下,三轮电动车规格型号为2800*1380*1500mm左右,整车质量为100kg左右,最大设计时速在20km/h以下。 二、相关规定及监管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的规定,四轮低速电动汽车不在“公告”范围之内,无法进行机动车登记上普通牌照,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规定“1、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的汽车产品认证界定,虽市面上销售的四轮低速电动汽车与GB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规定的M1汽车很接近(M1类汽车是指至少有四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但四轮低速电动汽车较M1类汽车的外形尺寸较小,设计技术含量低,不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故四轮低速电动汽车一直未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 下一步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电动车和低速电动汽车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力度,严查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汽车违法行为, 坚决杜绝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回复,如有不妥,请多提宝贵意见,我局将认真研究,强化落实,以实际的工作成效为安康城区交通秩序整顿作出应有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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