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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公安机关对律师提交法律文书应予书面回复的建议
    编号 47 办理部门 市公安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杨文浩 签发日期 2020-08-20 16:25 发布日期 2020-08-24 09:30 类别 A
    正文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律师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中,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书种类有:《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控告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鉴定申请书》或《重新鉴定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和《律师建议书》等。这些法律文书递交,是律师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被告人、嫌疑人合法利益角度,与公、检、法和监委共同形成了法律共同体,在有效平衡控辩法律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和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的今天,具有明显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据调研: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工作忙,任务重,压力大是常态,但是办理刑事案件质量不应“打折扣”,更不能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有些办案单位,往往不注重办案程序,甚至发生违法问题:一是对律师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不重视,不口头更不给予书面答复,对提交申请或者不提交申请一个样,有时律师当面沟通催要回复,仍然以工作忙、任务重、没时间为理由被拒绝。二是扫黑除恶专案组有违反法律程序现象。部分专案组成员是从各县区抽调组成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侦查机关对外形成的法律文书多数是盖有安康市某公安机关公章,对律师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石沉大海,有时在搜集证据时违反程序规定,诱供羁押人员,讯问笔录错别字或者把有关名字搞错,讯问材料质量不高,关键证据应取未取等问题时有发生。三是对律师提交法律文书不给书面答复,导致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紧张或者给当事人无法解释。律师提交有关申请等法律文书,是办案律师按照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羁押人员合法利益的具体体现,证明办案律师依法为当事人做了什么、怎么做和取得什么效果的问题,更是作为法律共同体,能够有效促进司法文明进步。请相信,绝大多数律师不是“麻烦制造者”,在办案中都能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善意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绝不会与公、检、法和监委恶意对抗,更不会使有罪的被告人非法的不能受到法律追究等。以上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为此建议:公安机关应进一步依法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对律师提交的书面法律文书应认真审查,并应当依法给予书面回复。

    回复

    您提出的《关于公安机关对律师提交法律文书应予书面回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注帮助。律师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权益的重要职业群体,与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执法司法机关构成了法律共同体。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对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多年来,全市公安机关以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全面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做出自身努力。但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新期待相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要求相比,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仍然存在,粗暴执法、简单执法、随意执法等执法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善用法律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仍然不足,应对媒体和舆情引导工作中尚缺乏敏感性和法律意识,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我们十分重视这些问题,正在大力解决。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们在全市公安机关认真开展了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先后多次征求市检察院、律师协会和公安基层单位意见,并组织有关办案单位进行了座谈,认真查摆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执法培训、健全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持续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安康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一、深化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公安民警执法素养和履职能力。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依法履职能力。一是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民警深入贯彻、积极实践严格公正规范文明的执法理念,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运用法治思维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依靠法律手段加强社会治理、维护治安秩序,把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价值追求,正确理解依法治国精神,自觉遵守公正廉洁执法。二是深化法治教育培训。结合当前公安机关开展的全警法律实战大练兵活动,将宪法和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公安民警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发展训练的重要内容,纳入“三个必训”之中,加强《刑事诉讼法》、“两个程序规定”和律师执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培训强化执法实战培训,推行场景教学典型案例剖析、旁听庭审、规范化建设大讲堂等教育培训模式,增强法治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对一线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强化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提升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和法律素养。三是深化执法考试。鼓励民警参加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与公安执法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推动落实执法勤务警员实行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强化执法资格考试结果应用,引导民警积极学法、规范执法,着力打造一支正规化、专业化执法队伍。

    深化规范执法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质量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深化全国扫黑除恶重点培育市创建工作,长效开展扫黑除恶治乱“十大整治”行动,案件侦办实现新突破,专项斗争以来,先后破获汉滨“任成果”、旬阳“何欢”等一批涉黑涉恶类刑事案件,依法严惩了一批黑恶势力。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仍然存在部分民警业务水平不高、法律适用不准确、办案程序不到位、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影响案件质量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按照“找问题、建机制、促规范、推工作”的思路,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提升刑事案件质量,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让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受起法律、历史和实践的检验一是严格依法办案。深化受立案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受案登记制、立案限时制、受立案监督制,坚决纠正接处警、受立案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紧紧围绕司法审判的要求,把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把法庭当作决定案件成败的“主战场”,依法全面取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执行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强化执法质量管理。深化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强化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审核,提高刑事案件和扫黑除恶案件办案质量。严格执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严格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倒逼民警规范执法。强化执法活动现场督察,认真受理核查群众投诉,正确认识、积极配合媒体、舆论监督,广泛听取、认真采纳社会各界和律师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执法工作。三是深化办案场所管理应用。严守执法安全底线,严格落实公安部执法办案场所“四个一律”和陕西省公安厅规范执法“四个必须”规定要求,加强办案场所监督管理,以执法办案中心规范管理使用推进执法流程规范化,以信息化、智能化辅助执法办案,确保执法安全、提升执法质效。

    深化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8年,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从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在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对律师执业权规定理解不透彻执行不到位和便通执行的问题。我们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等问题进行梳理,提出以下措施。一是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有关制度规定,特别是对侦查阶段保障执业律师的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控告申诉权、提出意见权、人身保障权等权利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同时加强对《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保障二是保障律师执业权。执法办案中对律师提交的法律文书,认真做好接待,加强交流沟通,增强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登记,依法及时作出答复;同时,严格落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会见权,完善律师预约会见机制,切实提升会见三是提升服务质量。继续深化看守所“五化建设”(勤务模式科学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管理方式精细化、监管手段信息化、设施保障标准化),加强律师会见室及会见预约平台建设,畅通律师会见渠道,看守所开通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改造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设施设备,确保法定时限内安排律师会见同时在各看守所设置律师会见停车区、等候休息区,提供饮水、打印等便捷服务,为律师会见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尊敬的李辉忠代表,对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我们全部照单全收,虚心采纳,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始终坚持纠错求进,不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

        我们诚恳的欢迎您继续对全市公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履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进一步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建设“平安安康”和“法治安康”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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