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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暨大病保险报销政策一览表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1-0592 发布日期 2021-07-01 10:27
来源 市医保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暨大病保险报销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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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暨大病保险报销政策一览表
项目 参保居民
门诊 门诊统筹 100元/人,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报销比例50%,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报销比例60%
门诊慢特病 病种 报销比例(%) 限额(元)
血友病 70 50000
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 70 20000
重度精神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白癜风 60 2000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康复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结核、高血压病(中危以上)、糖尿病(并发症)、冠心病、癫痫、肾病综合征、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心肌病 60 1000
大骨节病 70 470
中重度氟骨症 70 630
慢型克山病 70 1500
门诊特殊治疗 肾透析 80
恶性肿瘤放化疗及规范靶向治疗 70
各类器官移植后术后抗排异治疗 70
两病专项保障 高血压(达不到门诊慢特病标准的) 50 300
糖尿病(达不到门诊慢特病标准的) 50 300
住院
范围 级别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市域内定点 一级医疗机构 200 80
二级医疗机构 600 70
三级医疗机构 2000 60
市域外定点 一级医疗机构 500 70
二级医疗机构 2000 60
三级医疗机构 3000 50
大病保险 一般居民 限额30万元 起付线 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 报销比例(%)
10000元 1万元(不含)-5万元(含) 60
5万元(不含)-10万元(含) 70
10万元(不含)以上 80
已脱贫户 不设封顶线 5000元 0.5万元(不含)-5万元(含) 65
5万元(不含)-10万元(含) 75
10万元(不含)以上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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