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婚姻公证 > 正文内容

    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还”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1-0637 发布日期 2021-07-20 10:59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概述 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还”
    【字体: 分享: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李心怡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