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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719776475/2021-099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文号 安政发〔2021〕13号 公开日期: 2021-09-06 15:42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 关于《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 图解《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12月10日市政府印发的《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分级
      1.5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体系
      2.2 指挥体系
      2.3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恢复与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科技和产业支撑
      4.5 其他保障
      4.6 宣传和培训
      4.7 责任与奖惩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
      5.2 预案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6  附则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康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用于指导由安康市人民政府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从侧重灾后救援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努力实现对各类灾害隐患的全过程管理。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组织应对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突发事件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市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安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新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属地管理范畴。
      坚持高效协同、综合应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协同应对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应对转变。建设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地方军队、武警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
      1.4  事件分类分级
      1.4.1 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1.4.2 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5.1 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和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组织应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5.2 响应分级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县级响应等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3 响应启动
      市级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般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同志担任,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或省级相关部门指导协助。
      市级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般应对较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市级专项机构的负责同志或市级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市级三级和四级响应,由市级专项机构或牵头部门决定启动,一般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认为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一般突发事件,市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
      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工作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后,根据研判结果,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及响应级别,明确指挥部框架,报专项机构负责同志或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2)通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工作。
      (3)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提出处置要求,同时根据救援需要提供指导支援。
      以上落实措施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上位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对应的应急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基层组织机构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总纲,是党委、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通用方法和指导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修订,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突出“总体指导”,重点在分类分级、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党委、政府为应对某类或几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重大活动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专项机构牵头部门负责修订,由专项机构实施,突出“职责分工”,重点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型级别、牵头处置机构、应对方式及政策措施、具体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工作机构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突出“专业应对”。部门预案分两类,一类是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要明确行动原则、处置措施,既能做到各负其责,又能协同作战,此类部门预案由专项预案牵头单位衔接协调;一类是本部门单位单独处置特定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明确应对的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4)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是基层组织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操作指南,突出“具体措施”,重点确立基层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各单位对各类危险源的防控和监管措施,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具体的处置程序和方法。
      (5)应急工作手册。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工作机构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6)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体系
      2.1.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市委、市政府设立市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指挥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由市委、市政府指定。
      2.1.2  专项机构
      专项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风险分布特点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项指挥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详见附件1)。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负责相关应急预案的起草、管理、衔接,提出响应启动建议和措施。
      2.1.3  工作机构
      市委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在专项机构中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要按照专项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1.4  基层组织机构
      基层组织机构包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各基层组织机构应完善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做到有组织、有机制、有人员、有保障、有宣传,平时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监测、预警、治理,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报送信息、开展先期处置和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2.2  指挥体系 
      2.2.1  专项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委、市政府成立相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指定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履行统一领导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2.2  现场指挥部
      市级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指挥机构的保障。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现场指挥部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原则上现场指挥机构不层层设立,一般根据响应级别和救援需要设立联合指挥部。
      2.3  专家组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和具有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职能的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应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要健全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提高重大传染病防控能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牵头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决策前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源头管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辨识、分析、会商、研判、防控等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活动要按照“谁经营、谁主管、谁举办”的原则,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措施。 
      (2)各专项机构和工作机构要依法对行业(领域)内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要建立风险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 
      (3)基层组织机构要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基层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隐患的全过程管理。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各工作机构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运、地下管网、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及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等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对突发事件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目标进行全天候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或控制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2  预警
      (1)预警级别划分。突发事件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至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按照国家牵头部门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各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各工作机构接到相关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提出响应启动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工作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动员基层组织机构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以及留守儿童、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学校、医院、敬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采取响应措施。接到预警信息后,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确保预警区域内群众应知尽知,应撤尽撤。
      (5)调整、解除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听取专家研判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专项机构、工作机构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应在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对可预警的突发事件明确预警级别,确定签发流程、发布范围、发布渠道、预警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专项机构、工作机构要依据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快速准确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和协同会商机制,建立完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奖励激励等制度,落实各类法人主体的信息报告责任,统筹整合基层信息资源,实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全覆盖、无死角。
      (2)信息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处置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
      报告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关规定。
      (3)报告程序和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况下首报可以采取电话报告形式,后续书面报告应在30分钟内报送。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基层组织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力量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封锁危险源、传染源,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为后续救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对于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社会安全事件,要积极配合做好劝返、疏导及人员接回等工作。
      3.3.3  指挥协调
      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在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指挥体系进行明确。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机构开展应对工作。上级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救援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专项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党委、政府根据事发地党委、政府的请求或工作需要,逐级提升指挥权直至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物资保障、信息发布、通信保障、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各方应急力量要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必要排险、侦测、防护等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避免事态升级和扩大演化。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部门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依法依规发布信息。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党委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发布。必要时,上级指挥机构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或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3.6  紧急措施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视情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会议、培训、宗教活动、婚丧嫁娶等人群聚集性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暂停开放公共文化场所、旅游景区、影剧院等场所。 
      (3)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4)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时,可以划定控制区域,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对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人员等进行隔离、观察、救治。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在铁路、高速、机场等交通站点设置检查站,对出入人员及物品进行检查检疫。 
      (5)封锁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由省政府决定;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 
      (6)需要宣布市内部分地区或全市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
      (7)采取紧急措施,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主流媒体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对于损失巨大,我市处置有困难时,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予以支持。 
      3.4.2  恢复与重建
      按照市级统筹指导、县乡级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上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开展“对口帮扶”工作。需要市级人民政府援助的,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费用减免、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
      3.4.3  调查与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中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评估,被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在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作出报告;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对于引起公众关注、造成较大影响的、造成2人以上死亡、以及市级层面认为有必要的一般突发事件,由有关工作机构提请市政府提级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1)加强国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优化布局、强化功能改革,推进其向多灾种综合救援转变,充分发挥全市常备救援主力军的作用。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管、能源、通信等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日常应急演练。
      (3)加强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范和培育,建立高效协同的社会应急力量应急救援统一指挥调度机制,确保社会应急力量有序有效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升社会应急力量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其作为应急救援力量有益补充的作用。 
      (4)健全完善军地联勤联动机制。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逐步建立军地应急救援联训联演等合作制度,将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实现救援队伍、装备物资、训练场地、情报信息等资源共享共用。突出民兵救援队伍的针对性训练,在洪涝灾害、森林草原火灾个别救援环节,开展专勤训练。
      (5)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贯穿应急管理全过程,覆盖应急救援全领域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增强突发事件应对的技术支持能力。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特别是一线救援专家的参谋、智囊作用,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决策咨询。
      (6)推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基层组织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社区、村组要整合留守的青壮劳动力,组建救援队伍,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4.2  财力支持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单位要保障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3)市、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要加强政策引导,为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易发突发事件种类制定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发改、工信、财政、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要加快构建实物储备规模适度,社会储备门类齐全,产业储备灵活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配送。
      (3)鼓励引导基层组织机构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科技和产业支撑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市、县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5 其他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由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通、铁路、航空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治安维护。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通信保障。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公共设施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人员防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6 宣传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有趣的方式,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党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要向基层一线干部倾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7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应对影响广泛、情况复杂、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专项表彰。
      (3)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以及干部人事部门要将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表现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4)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由专项机构牵头单位衔接协调。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履行备案。
    报送市政府备案的预案,径送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报批的预案,应提交预案文本、起草修订说明、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备的预案应提交正式印发的预案文本、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5.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
      基层组织机构也应当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每3年对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内容不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相关专项预案修订内容,可以以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印发,周知有关单位。


      6附则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共同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报省政府、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2.市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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