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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统计系统学习《新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作者:安天 时间:2009-07-15 08:05 来源:安康日报 字号: 收藏 打印

    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和落实由中纪委、监察部、统计局联合发布实施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7月10日,市统计局召开座谈会,针对《规定》新的要求及如何更快更好的落实《规定》做了详细的讲解,各县(区)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据了解,新修订的《规定》特别指出,对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拒报、瞒报、虚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对举报统计部门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以及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同样给予以上处分。同时,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及家庭资料的也给予严惩。
    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公布实施,是解决很多长期以来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我国统计立法的又一项重大突破,也是统计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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