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02.64亿元,增长15.0%,两年平均增长3.8%,位居全省第三。增速较前三季度加快0.6个百分点,高于全省平均增速8.3个百分点。其中,限额以上单位实现消费品零售额285.06亿元,增长13.7%,两年平均增长4.9%。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全年城镇实现消费品零售额436.59亿元,增长14.4%,两年平均增长3.2%;乡村实现消费品零售额66.05亿元,增长19.3%,两年平均增长8.1%。
按消费类型分,全年实现商品零售收入421.69亿元,增长14.6%,两年平均增长4.0%;实现餐饮收入80.95亿元,增长17.0%,两年平均增长2.5%。
按零售业态分,全年限额以上单位有店铺零售实现零售额225.28亿元,增长16.8%,两年平均增长8.9%。其中超市、专卖店及便利店分别增长34.3%、16.1%、33.1%,两年平均增长21.6%、8.5%、17.9%。
1.修订说明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201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了修订,2020年月度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2.指标含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3.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
4.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