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2-031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4日
    文号 安政函〔2020〕192号 公开日期: 2020-11-15 11:2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安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省自然资源厅和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4日

    安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函〔2020〕61号)要求,扎实做好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从严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加快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新的空间格局。坚持有序推进,先行选择基础资料完善、权属争议少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市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相关部署要求,配合做好全市范围内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县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我市不再重复登记。
      (二)做好由我市负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在市、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和年度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或管辖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跨县区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登记,由所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市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要遵循通告、资料收集、权籍调查、审核、公告、登记等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程序,依职权启动确权登记工作,做到早调查、早摸底、早谋划、早准备,具体目标一经确定应立即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三)开展我市负责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市林业部门会同自然保护地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其资源类型和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部门可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四)开展由我市负责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江河湖泊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利局、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县区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和县区级以上政府公告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由我市负责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对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局等湿地、草原管理部门,以及湿地、草原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由我市负责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贵重稀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开展由我市负责的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局做好已登记发证的市属国有林业单位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应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八)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市级和县区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以上任务安排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三、时间安排

      从今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11月30日前)。制定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部署指导各县区编制本行政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任务清单。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宁陕县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石泉县、汉阴县、紫阳县、岚皋县、汉滨区、旬阳县、白河县政府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汉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各县区政府组织县区发改、自然资源、林业、水利、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以县区政府文件印发实施。根据工作方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启动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2022年)。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然资源清单目录及省自然资源厅工作安排,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随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采用补充完善的方式,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目标。


      四、职责任务分工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完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制度,推动全市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培训工作。全面掌握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公用经费。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排污许可、水质监测等成果,配合市自然资源部门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
      (四)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我市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信息,水流、湖泊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取水许可资料。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和相关县区政府开展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五)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我市森林资源“一张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规划及审批机关批复文件,全市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历史资料,自然保护地名录清单等。配合市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划定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配合县区政府开展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六)其他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调查成果的审核,根据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和监督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县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合作机制,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完成。
      (二)确保工作质量。依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为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落实必要的公用经费,确保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利用好各部门已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类基础资料,若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要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开展补充性调查,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客观精准。

      (三)加大宣传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宣传解读,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配合、支持确权登记的良好氛围。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公文PDF原件:安政函〔2020〕192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