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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近日,安康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安康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
《目录》确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指导各市直部门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均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现象。
《目录》实行动态调整,规定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坚持规范操作,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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