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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药监局积极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作者:李宝山 时间:2009-08-12 17:25 来源:市药监局 字号: 打印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认真贯彻“两高”这一司法解释,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
    一是以“两高司法解释”为契机,保持打假高压态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为契机,深入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对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或者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以及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坚决进行查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是加强沟通联系,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要求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积极联系、加强沟通,建立有效协作机制。在查办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中,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没有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但按照《刑法》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在案件移送时,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规定的材料;对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许可证件、生产经营场所、邮寄等便利条件以及广告宣传等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共同犯罪的,应一并移送。
    三是严禁“以罚代刑”,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案件时,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已涉嫌构成犯罪,特别是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标准应移送而未移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件基本情况及案件移送情况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案件移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案件移送工作进行督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认真做好对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办和督办工作,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典型案件的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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