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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719776475/2022-10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4日
    文号 安政办函〔2022〕79号 公开日期: 2022-06-25 17:0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晓强关于《安康市抗旱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2014年4月16日印发的《安康市抗旱应急预案》(安政办发〔2014〕49号)同时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安康市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做好干旱灾害防抗工作,保证抗旱减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轻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抗旱应急预案》和《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干旱灾害防抗是指政府和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手段,预防和减少干旱灾害损失的活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始终作为抗旱首要目标任务。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3)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以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重点协调粮食生产安全和民生工业用水,兼顾一般生产、生态和其他用水。
      (4)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5)坚持依法抗旱,科学抗旱,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专业队伍和群众抗旱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相关工作领导任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任责任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安康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人防办)、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路局、武警安康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安康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安康水电厂、国网安康供电公司、电信安康分公司、移动安康分公司、联通安康分公司、广电网络安康分公司、西铁集团公司安康车务段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水利工作副市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市水利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并兼任办公室责任副主任。
      2.2  市防指抗旱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抗旱政策、法规和制度,落实国家防总、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对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跨县(市、区)抗旱应急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做好灾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
      2.3  市防指成员单位抗旱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抗旱减灾综合协调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干旱灾害核查和抗旱救灾工作。
      (2)市水利局:负责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源调度,协调、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3)安康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驻安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大抗旱救灾行动。
      (4)市发改委:负责抗旱减灾救灾、灾后重建等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投资计划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工作秩序和受旱灾区社会治安,打击窃抢抗旱物料、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
      (6)市民政局:指导受旱灾区实施灾民生活救助与救灾捐赠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下达抗旱和救灾相关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8)市住建局(人防办):指导做好城市公共供水,协调落实城市应急供水。
      (9)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西铁集团公司安康车务段:负责协调组织本系统运力资源,及时运送抗旱救灾人员、物资及设备。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系统抗旱工作,承担农业土壤墒情监测,组织指导农业抗旱减灾技术服务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11)市文旅广电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抗旱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报道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动态信息。
      (12)市卫健委:负责受旱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13)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旱灾区抗旱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期间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
      (14)武警安康支队:负责组织驻安武警部队参加重大抗旱救灾行动,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1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参加重大抗旱救灾行动。
      (16)市气象局:负责干旱天气形势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和雨情实况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7)安康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负责承担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水情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提供实时雨情、水情、墒情、旱情和有关水文旱情预警信息,做好抗旱减灾现场水文服务。
      (18)国网安康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抗旱应急供电和恢复农业生产的电力供应。
      (19)电信、移动、联通和广电网络安康分公司:负责做好抗旱通信保障。
      (20)市教体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安康水电厂:负责做好行业部门抗旱工作,承担市防指安排的紧急抗旱应急任务。
      2.4  市防指办公室抗旱职责

      承担市防指的日常抗旱工作,协调市防指成员单位工作。拟订有关抗旱工作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指导、推动、督促抗旱规划编制,制订和实施抗旱预案;组织旱情会商,收集、分析、报告、发布干旱灾情信息,协调指导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干旱灾情发生发展趋势,对各县(市、区)报告的干旱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负责市级抗旱物资储备、更新、调配和资金管理;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3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及预防预警机制 
      3.1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3.1.1  农业干旱灾害
      (1)判定指标:连续无雨日数、降水距平值、土壤相对湿度、成灾面积、减产成数、农田水分盈缺值、受旱面积、人饮困难、河道径流距平值。

      (2)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见表一)

    表一:农业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评价指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连续无雨(日)

    春、秋季

    15~30

    31~50

    51~75

    >75

    夏季

    10~20

    21~30

    31~50

    >50

    冬季

    20~30

    31~60

    61~80

    >80

    降水距平值 (%)

    月尺度

    -60~-40

    -80~-60

    -95~-80

    ≤-95

    季尺度

    -50~-25

    -70~-50

    -80~-70

    ≤-80

    年尺度

    -30~-15

    -40~-30

    -45~-40

    ≤-45

    土壤相对湿度(%)

    50~60

    40~50

    30~40

    <30

    成灾面积比例(%)

    5~10

    10~25

    25~40

    >40

    减产成数(成)

    <1

    1~3

    3~5

    >5

    农田水分盈缺值(mm)

    <50

    50~100

    100~200

    >200

    受旱面积比例(%)

    10~20

    20~40

    40~60

    >60

    人饮困难率(%)

    10~20

    20~40

    40~60

    >60

    河道径流距平值(%)

    -30~-10

    -50~-30

    -80~-50

    ≤-80

      注:在作物关键生长期连续无雨日相应干旱等级指标上调一级。

      3.1.2  城市干旱灾害

      (1)判定指标:缺水率、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2)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见表二)。


    表二:城市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评价指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主要指标

    缺水率(%)

    5~10

    10~20

    20~30

    >30

    参考指标

    水源工程蓄水量(河道来水量)距平值(%)

    -30~-10

    -50~-30

    -80~-50

    ≤-80

    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0.5~1.0

    1.0~2.0

    2.0~3.0

    ≥3.0

      注:出现连续三个中度干旱年时第三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出现连续两个严重干旱年时第二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旱情监测预警
      各级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应做好降水、气温、河道流量、水工程蓄水、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城市缺水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测干旱灾害即将加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提早做好相关抗旱准备。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旱灾信息监测,设立旱情监测网点,加强旱情监测,及时监测掌握和逐级报告雨情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土壤墒情、受旱面积和城乡供水情况等信息。按照《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抗旱统计报表制度》(陕汛旱办〔2022〕13号)规定,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旱灾信息,时限为:轻度干旱10日报告一次,中度干旱5日报告一次,严重干旱3日报告一次,特大干旱每日报告一次。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对旱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当出现3个县(市、区)以上轻度、中度等级干旱时,由市防指书面向省防总、省级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报告。达到严重、特大等级干旱时,由市防指书面向省防总、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由市政府专题向省政府报告。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抗旱宣传,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指挥能力建设,完善抗旱保障机制。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城乡抗旱预案、跨地区抗旱应急调水预案,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调配使用。
      (5)预警准备。健全各级旱情测报站(网),及时传递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
      (6)抗旱检查。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抗旱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3.3.2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和受旱对象不同,因地制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和干旱灾害统计系统,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动态,及早预测干旱发展趋势。
      (3)轻度干旱预警信息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中度干旱预警信息由市防指发布,严重、特大干旱预警信息由省防总发布。
      3.3.3 供水水源短缺预警
       因旱造成供水水源短缺而出现供水大面积困难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供水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居民做好应急用水储备。
      3.4 预警支持系统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编制本地区干旱风险图和人饮风险图,为抗旱减灾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减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1)按照干旱灾害发生范围和程度,抗旱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III级、Ⅳ级四个等级。
      (2)进入干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负责组织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根据实时旱情变化和程度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编制部门(行业)抗旱预案、重点工程抗旱预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生态抗旱预案,健全抗旱预案体系。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抗旱工作,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全市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75天、夏季50天、冬季8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土壤相对湿度低于30%,受旱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缺水率在30%以上,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由市防指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
       4.2.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政府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
      (2)市防指加强抗旱应急水源、抗旱物资调度,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全力支援受旱灾区做好抗旱工作。
      (3)受旱地区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②加密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发布抗旱救灾信息;③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④及时启动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减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⑤按照抗旱预案规定,修建临时坝、堰、泵站、中浅井等小型应急水源工程设施挖掘水源潜力;⑥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⑦全面组织动员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⑧随时掌握有利天气,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⑨紧急安排抗旱应急和救灾安置资金;⑩组织饮水困难而又供水、送水不便的灾区居民临时向供水有保障地区转移;⑪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强化居民节水意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全市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无有效降雨,土壤相对湿度在30~40%之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40~6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城镇缺水率在20~30%、农村人畜饮水发生区域性困难时,由市防指副总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4.3.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到重旱区指导抗旱工作,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
      (2)受旱地区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②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③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落实人饮解困为重点的抗旱措施;④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⑤在确保人饮安全的前提下开动水利设施投入抗旱灌溉,大力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新技术;⑥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压缩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⑦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适时启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⑧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⑨随时掌握有利天气,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⑩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4.4 III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全市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无有效降雨,土壤相对湿度在40~50%之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20~4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地发生人畜饮水临时困难时,由市防指指挥长或责任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III级抗旱应急响应。
       4.4.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到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
      (2)受旱地区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②及时通报和发布旱情信息;③按照抗旱预案规定及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④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抗旱工作;⑤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统一调度;⑥开动所有水利设施灌溉供水;⑦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地区送水;⑧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全市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无有效降雨,土壤相对湿度在50~60%之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10~20%,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由市防指责任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4.5.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市防指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检查旱情、抗旱准备和抗旱措施落实情况。
      (2)受旱地区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旱情灾情监测预报和抗旱工作领导;②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③按照预案规定及时落实抗旱措施;④下达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⑤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⑥水库在保证防汛安全前提下尽量多蓄水。
      4.6 信息报送
      (1)各级要加强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处理、各级共享使用。
      (2)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及时、准确、客观,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再及时补报。
      (3)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旱情、灾情、抗旱动态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认真调查复核;对反映不实和存在缺失遗漏的,要及时完善纠正并复核补报。
      (4)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指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旱情信息及工作动态。
       4.7 指挥调度
      (1)出现干旱灾害后,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抗旱紧急措施,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2)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发展蔓延。
       4.8 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后,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4.9 信息发布
      (1)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 解除应急
      (1)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变化,由批准机构适时解除抗旱应急响应。
      (2)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3)应急响应解除后,旱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监测保障
      (1)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恢复抗旱值班制度。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实行24小时值班。
      (2)开通防汛抗旱通讯网络和旱情监测网络,实现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监测报告旱情信息。
      (3)各级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墒情、工情、苗情、城市供水等旱情信息监测,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和上报。
      5.2 应急支援保障
      (1)应急队伍。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民间抗旱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承担抗旱救灾任务。
      (2)交通运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抗旱物资运输,各有关单位应完成所分配的应急送水任务。
      (3)医疗卫生。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受旱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卫生检查消毒。
      (4)治安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受旱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受旱灾区治安秩序。
      (5)物资供应。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设立固定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器材,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分别做好抗旱所需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
      (6)资金筹措。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应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遭遇严重干旱、特大干旱灾害时,各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及时下达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计划。各项抗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5.3 技术服务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抗旱专家库,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旱情趋势,组织开展抗旱技术讲座和培训,做好旱灾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与服务。要建立旱情监测、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要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抗旱减灾意识。要组织开展抗旱应急响应演练,确保在发生不同等级干旱时能够有效应对。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评估
      旱灾预警和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受旱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灾害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建议,综合提出干旱灾害评估报告,10日内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2 对口帮救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县(市、区)政府接到干旱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抗旱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措施。
      6.3 社会募捐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干旱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
       6.4 工程修复
      旱情缓解后,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供水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6.5 工作总结
      抗旱工作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认真对抗旱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15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录
      8.1  抗旱名词解释
      (1)干旱灾害: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利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2)防抗干旱灾害:指通过采取工程措施或非工程措施,预防和减轻旱灾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种活动。
      (3)墒情:土壤湿度情况。墒,土壤适合种子萌发和植物生长的湿度。
      (4)连续无雨日数:指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无有效降雨为小于5毫米/天)的天数。
      (5)降水距平值:指某一时段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差占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6)受旱面积比例:指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7)成灾面积比例:指作物因旱造成作物产量比正常年减产3成及以上的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8)减产成数:指作物受旱减产损失量与正常产量之比。
      (9)绝收面积:因旱造成作物产量比正常年减产8成及以上的面积。
      (10)农田水分盈缺值:指农田降水量与作物需水量之差值。
      (11)土壤相对湿度:指土壤含水量占田间持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12)人饮困难率:指人饮困难数与受旱灾区人数之比。
      (13)河道径流距平值:指某一时段径流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径流量之比。
      (14)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15)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指某一时段水源工程蓄水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蓄水量之比。
      (16)地下水埋深下降值:指某一时段地下水埋深值与同时段多年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17)干旱风险图:指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等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旱灾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18)抗旱预案:指在现有抗旱工程设施条件和实际抗旱能力情况下,针对不同等级干旱而预先制定的抗旱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19)抗旱服务队:指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的组织。
      (20)社会化抗旱组织:指个人、联户或集体自主兴办的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在旱情紧急时接受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21)城市干旱:指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函〔20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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