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情形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部分余额: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提取额度和次数限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个人账户余额整数部分,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支付房租每次提取不超过15000元/年,每年可提取一次。
3、抵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贷款职工可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抵还贷款(申请按月对冲的职工账户内需保留6个月月缴额),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每年可抵还一次。
4、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仅限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的还款本息;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本金的,凭1个月内还款凭证提取。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在享受低保期间每年提取一次。
6、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
7、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共同借款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一次性还清借款。
8、缴存职工为他人借款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合保证的,借款人还款正常情况下,缴存职工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内的公积余额不可用于按月对冲及部分抵还贷款。
9、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10、以上类型每年可提取或抵还一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抵还时间需间隔一年。
三、提取资料
(一)住房提取
1、购买商品房,提供签订日期2年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提供签订日期2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和房屋契税完税凭证;
3、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职工(不含直系亲属所在地)购房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提供购房合同、正式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签订日期2年内房管部门制式《拆迁安置协议》、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5、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签发日期2年内的《基础开挖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等证明文件,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现场查勘确认;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2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
7、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借款所购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近三个月以上还款流水证明和贷款余额证明;第二次及以上提取只需提供近三个月还款流水证明和贷款余额证明;
8、租房提取,提供《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房产证明和当年支付房租发票;
9、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供政府审批文件、自有不动产权证明、电梯改造费用票据,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办理提取。
10、除提供相关项目证明材料外,单身职工提供单身声明,职工直系亲属提取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缴存账户处于封存状态,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不满足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退休证明、身份证明、银行卡;
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6个月,提供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受遗赠人受遗赠权属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
(三)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签发的低保证明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明;
2、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供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时须经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查勘确认;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冻结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限制提取账户内余额:
(一)职工个人账户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的;
(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办理程序
(一)提取人向所属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递交提取资料、身份证、婚姻证明(单身提供单身声明)、缴存人本人银行卡等;
(二)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不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或现场勘查的,当天办结;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或现场勘查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缴存职工本人办理,提取资金转入本人的银行卡内,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提取人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所领款项外,对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家庭计算),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抵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办理地点
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及市直、高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管理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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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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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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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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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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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0037、239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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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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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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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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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5020、325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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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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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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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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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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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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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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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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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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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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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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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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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3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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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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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7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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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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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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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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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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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业务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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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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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计划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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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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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内控稽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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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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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三局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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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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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早上: 9:00—12:00
下午:13:00—17:00(疫情期间时间调整按政务大厅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