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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紫阳县不执行建筑业劳保统筹计价规定的批评和建议

    名称 关于紫阳县不执行建筑业劳保统筹计价规定的批评和建议
    编号 57 领衔代表 屈兰安 办理部门 紫阳县人民政府 办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毛良韶 签发日期 2022-03-27 发布日期 2022-11-04 类别 A
    正文

    关于紫阳县不执行建筑业劳保统筹计价规定

    批评和建议

    建筑业劳保统筹是国家为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的生活保障专项费用,是保障基层务工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而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费用。

    根据陕西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养老保险缴纳和养老保险费计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61号)文件规定:建筑业劳保统筹作为建筑安装工费用项目的不可竞争费用要求,按照规定计价程序和费率计入工程总造价结算,不得在招标投标、工程结算中扣除2021年3月15日前,未缴纳劳保统筹的工程项目,应将劳保统筹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对于恶意拖欠养老保险费用或拒绝将养老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这项政策切实为广大的建筑工人群体争取了利益,根据走访群众反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紫阳县建筑市场严重存在劳保统筹被建设单位、审计部门不予计入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的做法,对此提出严肃批评,同时建议:

    1、建议紫阳县政府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强化对建筑业劳保统筹计价监管的力度,依法维护劳动人民的切身权益

    2、建议紫阳县住建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严格监督建设单位执行劳保统筹新规,列支社会养老保险专项费用;

    3、建议紫阳县审计部门,严格监督执行劳保统筹新规,依法审查劳保统筹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进行足额结算,从而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业从业人员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促进建筑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复函
    类别A

    紫阳县人民政府

    签发人:鲁延福
    紫政办函〔2022〕74号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复函



    屈兰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紫阳县不执行建筑业劳保统筹计价规定的批评和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陕西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陕建发〔2022〕1021号),自2021年3月15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停止统一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在建设工程报价中计入,进行劳保费用结算,确保建筑企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落实。我县按照《通知》要求,自2021年3月15日起,已停止收取建筑业劳保费用。

    二是省造价与统筹总站下发《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价统发〔2022〕19号),进一步明确2021年3月15日后不再受理建设单位劳保费的缴纳事宜。2021年3月15日之前,建设单位未交或少交劳保费用,未交部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协商自行解决,已缴纳部分继续执行现有返还政策。2021年3月15日前已缴纳劳保费未返还施工单位的,我县根据市统筹中心返还名单,已逐一通知办理返还手续。截止目前,已全部按规定予以返还。

    三是为保障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我县按照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陕西省建筑业养老保险费用缴纳计价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21〕61号)要求,严格落实对在建工地工人实名制管理,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将养老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纳入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审查程序,严格审查工程造价中是否列支社会养老保险费用项目,切实保障建筑企业养老保险费用来源稳定。

    四是我县将进一步加强监督,督促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省、市相关政策,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进建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感谢屈兰安代表对我县建筑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思考,希望您一如既往,继续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提出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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