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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相对稳定的建议

    名称 关于保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相对稳定的建议
    编号 84 领衔代表 陈琳 办理部门 市医保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毛良韶 签发日期 2022-03-28 发布日期 2022-11-03 类别 B
    正文

    关于保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相对稳定的建议

     

    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着眼于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而做出的重大制度安排。2016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后,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效解决了医疗保险城乡分割、条块分割、资源整合等问题,切实提高了群众医疗服务保障水平

    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个人缴费标准年年上涨的问题。据统计,2006年起,中央和省市财政配套标准为40/人、个人缴费标准为10/人,此后逐年增长,至2022年中央和省市财政配套标准为580/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20/人,且个人账户门诊费仅100元,不转存。制度推行实施17年来,中央和省市财政配套标准年增速为18.2%、个人缴费年增速为22.6%。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主体,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且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农民,大多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生活压力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为此建议:

    市级层面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政策,保持个人缴费标准适度稳定,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同时,允许个人账户门诊费转存,让参群众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

    附件:2006年至2022年城乡居民(新农合)筹资一览表

     

    附件:

    2006年至2022年城乡居民(新农合)筹资一览表

    年度

    中省市县财政配套

    个人(元)

    合计(元)

    2006

    40

    10

    50

    2007

    40

    10

    50

    2008

    80

    10

    90

    2009

    80

    20

    100

    2010

    120

    30

    150

    2011

    200

    30

    230

    2012

    250

    50

    300

    2013

    300

    65

    365

    2014

    350

    80

    430

    2015

    400

    100

    500

    2016

    440

    130

    570

    2017

    470

    160

    630

    2018

    500

    190

    690

    2019

    520

    220

    740

    2020

    550

    250

    800

    2021

    580

    280

    860

    2022

    580

    320

    900

     


    复函
    类别B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签发人:邝贤君
    安医保函〔2022〕95号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4号 建 议 的 复 函



    陈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相对稳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省部署,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将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这一举措进一步解决了城乡待遇不均衡、基金共济能力弱等问题,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和保障水平普遍提高,实现了促进农村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

    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个人的缴费标准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缴费,省市没有另外制定缴费标准。城乡居民缴费标准逐年提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是政府根据财政负担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及群众健康保障需求来逐步增加的,2021年,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财政每人补助550元; 2022年,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财政每人补助580元。其中个人缴费约占30-35%,政府补助约占65-70%。二是就诊患者人次、医疗费用、医保报销金额均呈现逐年增长趋势2007年,全市农村居民门诊、住院人次共补助23.8万人次补助金额7143万元,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门诊、住院人次共补助292万人次补助金额21亿在过去的15年期间分别提高了12倍、29倍。三是不断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全市城乡居民可以享受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住院和大病保险,还可以享受“两病”(高血压糖尿病)政策,凡是被确诊为两病的,在定点的镇村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0%,封顶线300元。原来这些政策都没有,现在都可享受。此外,还有126种国家特殊药品、12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过去“吃不起”的进口药特效药也能纳入报销。如果不再提高缴费标准,医保基金将面临“无钱可补”的窘况,参保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就难以实现。

    二、关于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费用。2019以前,我市农村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实行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的基金管理模式。2019年6月,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19〕138号)要求,“全省全面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家庭账户,各地结合实际,处理消化所有家庭账户余额,2019年年底前家庭账户全部清零。按照中省要求,我市从2020年开始,将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参保人原则上在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取得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为单位缴费参保。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是指参保居民个人每年度可享受100元限额的门诊统筹基金,并不是将100元钱划入个人账户,门诊统筹资金不累计、不结转,对于未使用的门诊费用统一归集到医保基金统筹账户,实行互助共济、保障急需。一是体现“小病早治”,参保人在镇、村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时,通过医保补助一点,个人掏一点,积极引导参保人有病早治,防止“小病拖成大病”的情况发生。二是引导就近就诊。通过拉开门诊统筹在镇、村医疗机构补助比例,引导参保患者就近在村卫生室就诊,让参保患者得到更多实惠。

    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议,结合全市基金运行情况,不断规范、调整和完善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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