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相对稳定的建议
名称 | 关于保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相对稳定的建议 | ||||||||||||||||||||||||||||||||||||||||||||||||||||||||||||||||||||||||||||||||||
编号 | 84 | 领衔代表 | 陈琳 | 办理部门 | 市医保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签发人 | 毛良韶 | 签发日期 | 2022-03-28 | 发布日期 | 2022-11-03 | 类别 | B | ||||||||||||||||||||||||||||||||||||||||||||||||||||||||||||||||||||||||||||
正文 |
关于保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相对稳定的建议
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着眼于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而做出的重大制度安排。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后,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效解决了医疗保险“城乡分割、条块分割、资源整合”等问题,切实提高了群众医疗服务保障水平。 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个人缴费标准年年上涨的问题。据统计,自2006年起,中央和省市财政配套标准为4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人,此后逐年增长,至2022年中央和省市财政配套标准为58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人,且个人账户门诊费仅100元,不得转存。制度推行实施17年来,中央和省市财政配套标准年增速为18.2%、个人缴费年增速为22.6%。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主体,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且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农民,大多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生活压力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为此建议: 市级层面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政策,保持个人缴费标准适度稳定,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同时,允许个人账户门诊费转存,让参保群众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 附件:2006年至2022年城乡居民(新农合)筹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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