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互动交流>人大建议>人大建议 > 正文内容

    关于法院在医闹案中应发挥审判导向作用的建议

    名称 关于法院在医闹案中应发挥审判导向作用的建议
    编号 133 领衔代表 李辉忠 办理部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邹联华 签发日期 2022-03-28 发布日期 2022-11-03 类别 A
    正文

    关于法院在医闹案中应发挥审判导向作用的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医闹”暴力事件,已成为医疗行业挥之不去的魔咒。中国医院协会发布的《医院场所暴力伤医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医院发生“医闹”暴力伤医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实际证明,曾发生过“医闹”的医院占总医疗机构的67%。医患关系紧张,医生如履薄冰,担惊受怕是执业常态。

    据调研:安康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转入常态化后,虽然“医闹”事件和暴力伤医有所减少,但是也呈现一些新的变化,从原来的硬暴力转化为软暴力,从公开转入“地下”,部分“医闹”仍然存在受人操纵。其主要问题是:一是医院维权难。“医闹”发生后,医疗卫生调解系统,很难发挥调停作用,多数是做医疗机构工作,让步再让步或者“各打五十板”;也有的采用“私了”办法解决,基于多种原因部分医疗机构不愿诉讼,在一定程度伤害国家和公立医院合法利益。二是司法鉴定难。凡是“医闹”诉讼案件,多数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6条和《证据规则》第25条规定,鉴定前需要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以职权启动鉴定,“医闹”一方或者患者必须配合,如果患者不予配合鉴定,依法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闹”一方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只有这样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不予推定”,不由“医闹”者和不配合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实在让人不解和遗憾。三是需要法院勇于担当。法院担当是诉讼解决“医闹”案件重要形式,要从定纷止争和解决问题角度,科学配置法院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鼓励支持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发挥司法审判导向功能作用,达到审判一个“医闹”案件,教育、打击多个恶意人员的目的。以上问题应当引起法院领导高度重视。

    为此建议:

    1、法院应创新工作方式方式,与医院和卫生行政机关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快速调解机制,加强对医务人员依法保护,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引入医疗机构。

    2、“医闹”引发的诉讼案件,法院应当勇于担当,创造条件、鼓励启动司法鉴定,发挥司法审判功能导向作用。纠正“谁闹谁有理,谁闹谁受益”的怪圈,依法打击“医闹”行为人。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签发人:范化冬
    安中法函〔2022〕30号
    关于对李辉忠代表所提建议(第133号)的复函



    李辉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法院在医闹案中应发挥审判导向作用的建议》(第133号)的建议收悉,安康中院高度重视,安排民一庭、刑一庭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医患纠纷中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国家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强调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医患纠纷的个案中,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中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认真审查案涉证据,客观认定案件事实,恪守中立立场判断医疗损害纠纷的过错原因、损失审查及责任认定。同时,在涉医患纠纷的案件审理中将继续加强调解力度,力争在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针对代表提议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快速调解机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引入医疗机构等建议,具有创新意义和实践价值,我院将结合上述建议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制度研判,力争细化落实、取得实效。

    2.关于医患纠纷中启动司法鉴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针对涉医患纠纷中专业性较高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认定、过错参与度认定等争议事实,及时启动司法鉴定对查明案件事实、认定侵权责任具有必要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医患纠纷的个案中,会继续加强对举证责任的科学分配和释明引导,也会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对鉴定启动、鉴定缴费、结论采信、责任认定等进行客观审查,切实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监督支持法院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