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忠代表:
你们在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法院应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建议》(第134号)已收悉。我院高度重视,安排司法技术室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不统一的意见反馈
1、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决定》第十五点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可由省级政府部门进行制定。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于2009年制定本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全国性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就是关于抓紧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要求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15]1199号)文件要求,各地应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4、陕西省先后出台了两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63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省司法系统四个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费发〔2016〕48号)。
5、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文件及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安康中院目前鉴定委托过程中鉴定机构不存在乱收费的现象,针对每一起鉴定案件,均要求鉴定机构严格按照收费管理办法收费,同时针对个案必须附有相关收费标准和缴费通知,目前未接到当事人针对鉴定乱收费的投诉及反馈。
二、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高的意见反馈
《办法》第四条中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近年来,虽然各地陆续有针对本省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出台,但公布的收费标准中缺乏针对所有项目应有的细化,收费的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各地实施的新标准中,有些项目的收费根据社会情况虽有所下调,但仍缺乏对合理收费区间的规范。
实践中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混乱情况对鉴定活动乃至诉讼活动都造成了一定消极影响。《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此条明确了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此条确定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不能设立鉴定机构,但在司法鉴定收费方面,缺乏更为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收费混乱。而人民法院对鉴定机构只有监督权、建议权和使用权,没有管理权。安康中院在鉴定委托过程中,一直都是全程跟踪、全程监督,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个案,鉴定机构按照政府出台收费标准收费但鉴定费用仍然过高的,我院司技室积极协调机构,要求机构适当降低费用,对于困难当事人,要求机构适当减免鉴定费。
三、关于鉴定人员出庭困难的意见反馈
近年来有不少司法鉴定案件需要鉴定人员出庭,目前我院司法技术室尚未收到相关办案法官及当事人反馈鉴定人拒绝出庭的情况。关于鉴定人出庭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四、关于鉴定机构不开取正式发票问题的反馈
目前我院司法技术室尚未收到此类问题反馈。
五、关于鉴定时间长的意见反馈
(一)部分案件鉴定耗时过长是客观存在的,究其根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过程中的各主要节点掌握不好。部分案件的承办人接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迟迟不将鉴定申请及鉴定材料提交鉴定委托部门。或者案件委托出去后,不能积极过问。法院的委托鉴定部门将案件移交被委托鉴定机构后,也不能有效跟踪敦促被鉴定机构尽快出具鉴定结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纠纷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案件逐年增多。此类案件复杂,原被告双方对立情绪强烈,案件鉴定难度大。某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了多次鉴定,相关案件审理历时数年。患者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质疑的现象,导致第二次、第三次鉴定的情况普遍存在。
2、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完备、鉴定事项不明确。首先是对外委托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有的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后,未经对方质证和审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直接将卷宗送至司法技术室对外委托鉴定。往往导致鉴定意见缺乏一定的客观性、真实性,容易让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而提出重新鉴定。其次是鉴定报告分析意见较多,无明确的结论意见,使得鉴定结论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目前少数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往往是原因分析类占较多篇幅,大量的不定用语,而没有最终的鉴定结果,令各方都不满意,提出重新鉴定的比例较高。另外,部分当事人在鉴定环节的不配合也往往导致鉴定的周期过长。
3、社会鉴定机构收费偏高,或尺度不统一,鉴定申请人无力支付高额费用,导致委托鉴定后机构无法启动鉴定。
(二)整改措施
1、严格实行鉴定审判流程管理,努力减少鉴定案件审理的中间环节,缩短办案周期。对于鉴定中出现的周期过长以及个别鉴定机构口碑差、信誉差、鉴定质量不高的问题,及时清理停用。对于需送外地鉴定机构的,司技室争取做到随到随送,勤送勤取。鉴定过程中如需补充鉴定资料,案件承办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材料补充。
2、进一步完善鉴定前的质证制度。承办法官在移送鉴定案件前应尽可能全面收集鉴定资料并进行充分质证,司技室在受理鉴定案件时应严格审查移送资料,以减少鉴定过程中待补充材料这一环节。
3、完善当事人参与司法鉴定的程序,重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就相关鉴定的重要信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鉴定申请人,使其在各个阶段把握自身权利。
4、避免鉴定启动程序不科学、鉴定周期过长。虽然诉讼法规定,鉴定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但却延长了诉讼时间,给当事人增加了负担。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就决定启动鉴定程序,会使司法鉴定工作失去其科学性,增加了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也给了一些恶意当事人可乘之机。承办法官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就是否启动鉴定程序进行必要性研究,严格把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关。
5、结合全省司法鉴定工作推进会精神,我市今年将逐步推行司法鉴定工作下沉基层,中院司法技术室加强监督和指导,促使鉴定机构严格遵守鉴定时限和收费标准。
6、安康中院司法鉴定结案率边续三年全省排名第一,平均鉴定天数由2018年的130天左右缩短到2021年的48天,司法鉴定工作得到了省院和全市员额法官的认可。我院将再接再厉,努力推动全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再上新台阶。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监督支持法院工作。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