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严格执行民事诉讼审限的建议
名称 | 关于法院严格执行民事诉讼审限的建议 | ||||||
编号 | 139 | 领衔代表 | 李辉忠 | 办理部门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签发人 | 陈丽 | 签发日期 | 2022-03-28 | 发布日期 | 2022-11-04 | 类别 | A |
正文 |
关于法院严格执行民事诉讼审限的建议
2017年6月27日新大修的《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61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超审限审理案件法定审批程序。 既然法律规定了严格审限,就一定有它的科学性。法律颜语称:“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在我近30个春秋律师执业生涯中,亲身经历且见证了民事诉讼法四次修改,每次修改对审限都呈收敛性趋势。据调研:全市法院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能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六个月结案。司法实践中,影响审限因素和问题是:一是执行法律太任性。对于法律关系简单,当事人诉争矛盾不大的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确认为转普通程序。尤其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就程序问题补充开庭时,审判长当庭承诺,开庭后及时宣判,但是普通程序时间用完还不能判决,无论代理律师怎么督催都不以为然。个别一审案件未经审限延期审批、没有审限中断情形、司法鉴定情形,当事人等待18个月都没有宣判,执行法律太任性。二是网上判例干扰审判思路。英美法系是判例法,法官造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告全国判例,但初衷是仅供法院参考,不是法院用来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用几个月时间纠结、琢磨、苦思冥想、举棋不定,干扰审判思路,耽误审限,降低效率,当事人意见较大。三是请示二审法院影响一审判决结果。近年来,一审和二审法院出现一种“怪事”即多数案件判决前都要请示二审法院,客观上将两级审判组织变更为一级,一审判决后,与上诉二审判决高度一致,二审法官仅凭“请示汇报”,就形成了终审判决结果的“二合一”。虽然这些案件二审法院的发改率为“0”,一审法院也获得正面考核,但是其程序是否合法很值得商榷!期间一次、两次约不上二审法官予以请示,也影响审限。以上问题的存在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影响审判效率的重要因素,应当得到法院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此建议: 1、全市法院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限。 2、改进工作方法,严格执行法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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