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政策的建议
名称 | 关于明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政策的建议 | ||||||
编号 | 184 | 领衔代表 | 余立新 | 办理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签发人 | 签发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2-07-08 | 类别 | ||
正文 |
2019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定颁布了修订后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前,有投资意愿的企业业主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对《条例》中有关政策把握不准,基层相关审批部门也无法明确解释,急需尽快明确《条例》中有关政策,让各企业业主明确知晓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可以做事哪些产业,开发什么项目,做好项目的规划,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开发盈利,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 建议: 一、市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有关问题。按照《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建设在开发边界内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城镇开发边界的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目前各县的“国土空间规划”尚处于前期工作阶段,城镇开发边界也没划定,在未编制完成之前,实质是没有《条例》中要求的规划,对于当前拟实施的项目用什么作为审批依据,急需予以明确。 二、市住建局明确“房地产开发”的定义。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的“房地产开发”如何界定?对于旅游景区、景点里拟建设的酒痁、宾馆、度假康养公寓(租赁性)如何定性,是作为旅游项目管理,还是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对于康养项目里拟建设的各类公寓、社区应该如何定性;对于在集镇规划区以外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能否进行酒痁、宾馆、度假康养公寓(租赁性)的建设,急需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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