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院应进一步加强检察工作的建议
| 名称 | 关于检察院应进一步加强检察工作的建议 | ||||||
| 编号 | 20 | 领衔代表 | 李辉忠 | 办理部门 |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 办理状态 | 评价通过 |
| 签发人 | 谢津池 | 签发日期 | 2025-02-08 | 发布日期 | 2025-06-27 | 类别 | A |
| 正文 |
过去的一年,安康市检察机关无论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打击犯罪,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全面推进“四大检察”协调发展等方面,还是在民事法律监督方面都取得了全面进步。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超过200件,开展“民事支持起诉”专项活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91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76件,帮助农民工追回工资近100万元,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应当理性看到检察工作中的不足和短板。一是对检察建议发出件数不多,落实效果还有进步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符合发出检察建议的线索不畅,成案率低,虽然对已发出检察建议办复率100%,但是回头看和长效机制不佳,市级部门和个别县市区领导对法治工作重视不够,依法行政机制不完善,依法决策不到位,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业监管不彻底,法律专业人才缺乏,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时有发生,今后都应予以加强。二是对群众实名报案和监督控告没有书面答复。对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案源除利用职权掌握线索外,多数来源是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报案。在调研中群众反映,部分法人单位对实名举报或者请求启动法律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不予书面答复,石沉大海,一定程度挫伤报案人积极性。三是民事监督还需要加强。检察机关窗口人员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是司法机关的“门面”,民事检察监督抗诉质量决定司法能力,为了加强检察工作质量,在受理当事人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后,对非律师当事人应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在给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时,建议市检察院与省检察院、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市中级法院一致,应当给当事人送达原件(不要给复印件)。并且对外统一使用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红鲜印章,要求印章国徽字迹清晰(不是使用复印件“检察服务中心”印章)。以上问题的存在,应当引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 建议: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重视人大代表依法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检察行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服务安康中心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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