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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三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推动分级诊疗落地的建议

    名称 关于调整三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推动分级诊疗落地的建议
    编号 127 领衔代表 徐涛 办理部门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办理状态 评价通过
    签发人 胡涛 签发日期 2025-02-09 发布日期 2025-08-15 类别 A
    正文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的需求和期望越来越高。部分群众得病后,追逐‘大医院’、‘大专家’的现象越来越明显,随着交通的越来越便利,部分病人普通流感发烧也会去省、市三级医疗机构看,导致小病大治,三级医院门庭若市,专家门诊一号难求,住院一床难求,而县、镇基层的一些医疗机构门可罗雀,有些医疗资源只能被迫闲置。这种不平衡导致患者看病就医体验感差和医疗资源及医保基金浪费。

    建议:

    为推动分级诊疗的落实,建议市医保局对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的常规病种,无转诊备案到省、市三级医疗机构看病的,适当降低医疗报销比例,通过政策杠杆推动分级诊疗,激励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就医,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复函
    类别A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签发人:李黎
    安医保函〔2025〕89号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7号建议的复函

    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127号建议的复函

     

    徐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三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推动分级诊疗落地的建议》(第1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在分级诊疗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医疗保障配套政策着重强化政策导向,充分发挥医保杠杆作用。一是完善医保住院报销政策,引导患者基层就医。差别化设置参保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越往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起付线越低报销比例越高。如市内定点一级医疗、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2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通过政策杠杆积极引导参保患者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二是完善医保转诊规定,强化分级诊疗。根据《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一般应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三级的顺序进行逐级转诊,统筹区域内未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在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在原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住院起付标准不执行多次住院减免政策,统一执行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未办理转外或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急诊急救除外)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基金支付比例下降10%。三是明确特殊情况,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对孕产妇、14周岁以下儿童、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危重、急诊、术后复诊、精神类疾病、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在基层不具备诊治条件等情况不受基层首诊限制,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对在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病人报销即时结算、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定期核算的政策,做到既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又方便群众就医和费用报销结算。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发挥医保政策杠杆作用,严格转诊报销比例控制,特别是市外和省外转诊报销,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不断提升县域内就诊率,基本实现小病不出镇、大病不出县的预期目标。

    感谢您对我们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这项工作。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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