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58号建议的复函
胡章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生育福利保障政策缓解人口负增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您提到的“对生育家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目前国家暂无专门针对生育家庭的税收减免政策。
您提到的“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子女数量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额度”,已在现行提高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房产交易相关税费政策
您提到的“对于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适当降低其房产交易税,减轻家庭经济压力。”房产交易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税率与房产类型、持有年限、家庭住房数量等因素密切相关,与家庭是否生育以及生育数量没有关联。买方主要承担契税,卖方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等。现将目前执行的房产交易相关税费政策梳理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契税税率根据住房套数和面积差异化征收。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关于住房交易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增值税税率与住房持有年限有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关于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住房持有年限及套数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车辆购置税政策
您提到的“对于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适当降低其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减轻家庭经济压力。”车辆购置税税率与车辆价格、排量、性质等有关。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不符合车购税的法定和特定减免范围条件。
(一)法定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二)特定减免。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我局属于市级税务机关,只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无相关税收政策制定权。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会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您的诉求和建议,为日后国家制定更多优化生育福利保障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基层诉求和心声。税务部门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抓好生育支持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有效提升税费优惠政策知悉度和群众获得感,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