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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延长女性产假时间的建议

    名称 关于延长女性产假时间的建议
    编号 215 领衔代表 李亚玲 办理部门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状态 评价通过
    签发人 骆靓 签发日期 2025-02-10 发布日期 2025-06-30 类别 B
    正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家庭与工作的平衡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尤其是女性在生育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愈发凸显。目前我国法定产假时长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但随着社会生活节奏加快、育儿理念转变以及职场竞争压力增大,现有的产假时长已难以满足女性的实际需求。产后女性不仅要恢复自身身体机能,还要全身心投入到新生儿的照料与哺育中,在有限的产假内,往往面临着身体恢复不佳、育儿压力过大、难以平衡工作与家庭等诸多困境,这对女性的身心健康和职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以此现状为基础,特提出以下建议:

    1.适度延长产假时长:建议将女性产假时间在现有基础上弹性延长6个月(后面6个月采取自愿,如果上班足额发放工资及补贴,若选择延长假期,则只发基本工资),使产假总时长达到1年左右。这样既能满足女性产后恢复和育儿的基本需求,又不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过重负担。

    2.分阶段设置产假:将产假划分为生理恢复期、育儿照料期和重返职场过渡期。生理恢复期主要保障女性产后身体恢复,育儿照料期重点关注婴儿成长,重返职场过渡期则为女性顺利回归工作岗位提供支持,例如提供职业培训、岗位适应期等。

    延长女性产假时间是一项关乎女性权益、家庭幸福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充分考虑这一建议,通过科学合理的政策调整,为女性创造更加公平、友好的生育和职业发展环境。

     

    复函
    类别B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签发人:卫莎莎
    安人社函〔2025〕221号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15号建议的复函

    李亚玲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延长女性产假时间的建议》(第215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以及提出的宝贵建议,我局对此高度重视,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女职工产假政策

    在国家和省级相关法规政策框架下,我们积极落实生育假期和待遇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对生育假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

    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综上所述:我市女职工产假为:98天+60天(合法生育)+10天(孕前检查)=168天,另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

    男职工陪产假为:15天/20天(夫妻异地),另10天(生育三孩)。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1.广泛开展普法宣传,营造守法氛围。给各类用人单位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宣传册达两万余份;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督促各用人单位利用电子显示频、简报、专栏等宣传工具,结合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2.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日常劳动执法巡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2012年《劳动合同法》新修订以来,全市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工作中注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集体合同约定内容。

    3.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构建社会守法环境。近年来,我市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排查问题核查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先后共出动执法人员560余人次,对全市200余户金融、纺织、餐饮、住宿、商贸流通等小微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同时指导有条件的用工单位设立女工休息室、哺乳室等。2024年度对162家用人单位开展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书面审查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抽检评价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总计800余份。针对发现的问题现场纠正、限时整改、跟踪落实,促进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进一步营造良好劳动用工氛围。

    三、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延长女性产假这一建议出发点良好,对于新生儿的成长照料、缓解家庭育儿压力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然而,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存在诸多需要综合考量的因素。

    1. 企业成本增加。延长产假意味着企业需要承担更长时间的岗位空缺成本,或是额外的人力调配成本。这对于部分中小企业而言,可能会带来较大的经营压力,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稳定性。
    2. 就业性别歧视风险。企业出于成本和运营考虑,可能会在招聘环节对育龄女性产生顾虑,从而加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使得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面临更大的挑战,这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目标相悖。

    四、计划采纳的建议及下一步打算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女性产假时间的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发挥职能职责,逐步推动落实,切实维护好职工休息休假合法权益。

    一是深入调研论证。联合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就延长产假对企业用工成本、生产经营状况、女职工就业权益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等方面的影响,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分析,广泛收集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托《陕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细则,认真抓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优化生育政策落到实处,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议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和措施,为推动我市居民提高生育意愿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推动立法完善。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以法律形式保障延长产假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女职工生育休假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专此答复。感谢您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也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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