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德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强技术干部职称评审透明度、提高技术干部专业素质能力的建议》(第314号)收悉,感谢您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关注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称评审工作流程相关依据是: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陕人社发〔2024〕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主要程序和要求:
- 准备工作。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
(二)召开预备会议。组建本届评审委员会,选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织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学习评审政策、评审标准及工作纪律。
(三)专业能力答辩。高级职称评审应当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专业能力答辩。
(四)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表决。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也可不设专业组,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提出评议意见。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议,到会人数不少于评审专家人数的2/3。评审委员会经过综合评议、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表决结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纪律监督人员现场签字确认表决结果。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评审程序、赋分办法等。”
我市中级职称评审程序和要求参照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关于评审结果公示规定: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陕人社发〔2024〕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按照规定应当调查核实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核查结束。”
三、关于职称业绩材料造假行为:202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对申报人重点监管以下方面:(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二)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规定:“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第七条规定:“对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重点监管以下方面:(一)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二)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三)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四)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五)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六)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四、关于评审委员会专家的组成: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陕人社发〔2024〕5号)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社部门应当会同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入库应当按照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审核、人社部门择优遴选的程序进行。推荐单位应当按照推荐条件选拔推荐专家人选,对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负责。”
第十二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公认;(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四)长期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技术发明、成果转化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就,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准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职称工作政策,遵守评审纪律;(六)在职在岗,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专家库内随机选取。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1/2;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有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2/3;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五、关于已取得职称人员管理工作: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安康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安人社发〔2012〕15号),制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条件、程序,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在聘任过程中,对虽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基本条件或专业技术水平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可以高职低聘。”
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后的目标考核管理。制定以岗位职责、聘约规定为依据的科学考核指标体系和易于操作的考核办法,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年度和聘期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续聘、高聘、低聘、解聘、奖惩、晋升等依据。聘任期内或聘任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以续聘;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实行短期聘任或低聘,对短期聘任者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考核为“不合格”者必须低聘或予以解聘;对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参加考核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下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近年来,在日常工作中,我局严格按照中省市相关规定规范开展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责任倒查追究,严厉打击职称造假违规行为。同时要求各事业单位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实施方案》,建立适合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
对您提出的进一步改进职称晋升评分标准及相应操作的建议,我们将积极采纳,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现有政策和实际情况,切实予以贯彻落实。最后再次向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致以衷心地感谢。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