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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换发不动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0853 发布日期 2023-08-30 17:30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内容概述 补发、换发不动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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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权利人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可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2、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提供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申明。
  4、其他必要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咨询电话:0915-2390069。
  6、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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