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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文,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人员,以及老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三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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